被许可方季度报表上的版税、银行实际到账的美元、财务账上确认的人民币,三个数字对不上,多数情况下不是哪一方算错了,而是同一笔版税在四个环节分别按不同口径计量:原币层面的净销售额扣减、合同规定的币种折算、跨境结算中的代扣税和银行费用,以及境内的结汇与记账。对账应以合同口径为基准,银行回单和会计账面是解释差异的两个视图,而不是对账标准本身。
本文面向已经完成License-out、开始收取销售分成的中国药企财务、BD和法务团队。License-out对价一般由首付款、里程碑付款和销售分成三部分组成,前两项多为一次性款项,销售分成则在产品上市后按期结算(金诚同达),每一期都会遇到币种折算。律所整理的License-out合规清单通常把外汇、税务列为核查维度(国枫),但清单不会告诉财务人员某一季度的差额来自哪一层。交易结构和主要条款的全貌可参阅《创新药License-Out交易全流程:从BD谈判到合同条款》;下文聚焦版税进入商业化阶段后的折算与结算,以四份在美国SEC公开的协议原文为例,结合国家外汇管理局、财政部和税务总局的现行规则,给出拆差额的顺序、逐项核对底稿和签约时应写进合同的条款。
到账金额为什么和报表对不上:四层差异的完整地图
从海外终端销售到中国许可方账上的人民币,一笔版税依次经过四层口径。每一层的依据文件不同,负责核对的人也不同。几层混在一起核对,最常见的结果是把汇率差当成少付,或者把代扣税当成银行扣费。
| 层级 | 差异来自哪里 | 先看哪份文件 | 常见误判 |
|---|---|---|---|
| 第一层:原币净销售额 | 毛销售额扣除合同允许的折扣、返利、退货等项目后,才是计提版税的基数;这一步通常在当地货币层面完成 | 合同中的净销售额定义;报表扣减明细 | 把扣减口径争议当成汇率问题。扣减项的谈判与核查见《药品许可净销售额谈判:扣减项怎样影响到账版税?》 |
| 第二层:折算为付款币种 | 海外销售以欧元、日元等当地货币发生,合同要求以美元付款;用哪家牌价、哪一天或哪个期间的汇率,由合同决定 | 合同的付款币种与汇率条款;报表中的原币金额和所用汇率 | 用自己查到的某日汇率去复核,而合同约定的是月末牌价或季度平均汇率 |
| 第三层:跨境结算扣项 | 付款方所在国依法代扣的所得税,以及电汇链条上的银行费用 | 合同税务条款、代扣通知、完税证明;银行收款报文 | 把代扣税当成被许可方少付,或者把代扣税和银行费用混成一个差额 |
| 第四层:境内结汇与记账 | 收入按交易日即期汇率或近似汇率入账,结汇按银行实际买入价成交,期末未收回的外币应收款还要按期末汇率重估 | 结汇水单、记账凭证、期末重估表 | 把账面人民币收入与结汇所得人民币之差,当作对方少付 |
拿到季度报表后,建议按下面的顺序拆差额,每一步只处理一层,处理完再进入下一步:
原币层面:核对各国原币毛销售额、扣减项和原币净销售额,确认扣减是否在合同定义之内。
折算层面:核对报表是否列出各币种所用汇率、汇率来源和取价日期或期间,并与合同一致;再按合同口径复算美元净销售额和应付版税。
结算层面:核对代扣税的税率依据、是否事先收到代扣通知、完税证明何时提供;再把银行收款报文中的费用扣款逐笔列出。
境内层面:核对涉外收入是否在解付或结汇后五个工作日内申报;结汇所得人民币与账面金额的差额是否已作为汇兑差额处理,并能说明来源。
graph TD
A["当地货币毛销售额(EUR、JPY等)"] -->|"合同允许的扣减"| B["当地货币净销售额"]
B -->|"按合同汇率折算"| C["美元净销售额"]
C -->|"合同费率与档位"| D["应付版税(美元)"]
D -->|"付款方所在国代扣税"| E["代扣后应汇金额"]
E -->|"中转行等银行费用"| F["实收美元"]
F -->|"解付;T+5内涉外收入申报"| G["外汇账户可用资金"]
G -->|"按银行买入价结汇"| H["结汇所得人民币"]
D -.->|"按即期或近似汇率入账,期末重估"| I["账面人民币收入与应收款"]
H -.->|"差额计入汇兑损益"| I依据:君实–Coherus协议第8.4条;《企业会计准则第19号——外币折算》第10–11条;IRS协定税率表1
四份公开协议的汇率条款对照:付款币种、汇率来源与折算期间
汇率条款常被当作格式条款,谈判时很少逐字推敲。从美国SEC公开的协议看,付款币种几乎都是美元,汇率来源和折算期间的写法却差别很大。下表选取四份能直接读到条款原文的协议:两份由中国药企作为许可方,一份是权利回购安排,一份的汇率来源被涂黑。它们是个案样本,不代表市场标准;涂黑部分的内容无从得知,也不应推测。
| 协议与条款位置 | 付款方向 | 付款币种 | 汇率来源与折算期间 | 报表须列明的汇率信息 | 许可方能否独立复算 |
|---|---|---|---|---|---|
| 君实生物–Coherus独占许可与商业化协议(2021年2月1日;Coherus向SEC提交的附件10.1,第8.4(b)条) | Coherus向君实支付版税 | 全部款项以美元支付,不论销售发生在哪个国家 | 《华尔街日报》报道的买入价与卖出价的中间值,取销售入账当月的最后一天 | 非美元销售须同时列出原币和美元净销售额 | 可以。牌价来源和取价日期都是外部、可查的 |
| Gossamer Bio与Chiesi权利回购协议(2026年7月23日;Gossamer向SEC提交的附件10.1,第6.4–6.6条) | Gossamer向Chiesi支付版税(与常见的许可方向相反) | 美元 | 相关日历季度的平均汇率,按GAAP及Gossamer母公司一贯采用的标准方法;若届时未使用符合GAAP的汇率,改用《华尔街日报》网络版报告期最后一天的汇率(当日不可得则取其后首个可得日) | 季度净销售额报告须列明当地货币折算为美元所用的汇率 | 部分可以。首选口径取决于付款方会计方法,但报告列出汇率,后备牌价外部可查 |
| 百济神州(瑞士)–诺华选择权、合作与许可协议(2021年12月19日;百济神州向SEC提交的附件10.7.2,第8.4.1条) | 诺华向百济神州支付 | 美元 | 诺华对外财务报告中折算外币销售所用的现行标准汇率方法 | 版税报告的期限和字段在公开文本中被涂黑 | 不能直接复算,只能依赖付款方提供的汇率和审计权 |
| Factor Bioscience–Erigen经修订许可与合作协议(2025年11月19日签署;Tempest Therapeutics向SEC提交的附件10.26,第5.3条) | Erigen向Factor支付 | 美元,电汇即时可用资金 | 汇率来源整段涂黑 | 报告须列明各国的汇率 | 公开文本无法判断 |
四种写法对许可方意味着不同的核对义务。君实–Coherus把汇率来源、取价时点和双币列示都写死,许可方可以用公开数据逐月复算,核对成本最低。Gossamer–Chiesi以付款方的GAAP方法为主、外部牌价为后备,同时要求报告列出所用汇率,许可方至少能看到每个币种用了什么汇率。百济–诺华把折算交给诺华对外报告所用的方法,许可方无法用外部牌价独立重算,季度核对只能看对方给出的数字,有疑问时依靠审计条款。Factor–Erigen的汇率来源被涂黑,但仍要求报告列出各国汇率。
还要说明两条边界。第一,SEC公开样本有自选择偏差:中国企业作为许可方的协议极少全文公开,美股公司披露的样本不能代表全部实践。第二,大额交易中许可方确实可能接受被许可方的内部方法,百济–诺华就是一例,因此不能说外部牌价是行业标准或必备条款;能确定的只是,条款写法直接决定许可方能核到什么程度。
依据:君实–Coherus;Gossamer–Chiesi;百济–诺华;Factor–Erigen
被许可人“内部汇率”与双币列示:报表口径怎么核
谈判时,跨国被许可方常提出沿用集团内部的汇率方法,理由是全球子公司的销售已按集团统一口径折算,为单个许可协议另设一套外部牌价,会增加系统和人工成本。这个理由本身并不离谱。百济–诺华协议采用的就是诺华在对外报告中折算外币销售所用的现行标准方法,这套方法要用于其对外财务报告,并不是付款方随意给出的数字。
问题在于许可方的核对能力。接受内部方法后,许可方会遇到三个实际困难:
无法用公开数据复算。外部牌价可以从公开渠道取得同一天的数据,内部方法只能由付款方提供;报表如果不列各币种所用汇率,许可方连核对的起点都没有。
方法可能变化。“现行”方法意味着付款方调整会计政策后,折算口径随之改变。季度之间口径不一致时,很难区分是汇率波动还是方法变化。
争议只能靠审计。对汇率有疑问时,需要取得付款方实际使用的汇率表;能否取得,取决于审计条款覆盖的范围、频率和费用承担。
如果商业上必须接受内部方法,可以争取三项补救:一是参照Gossamer–Chiesi第6.4(e)条和Factor–Erigen第5.3条,要求每期报告列明各币种所用汇率;二是要求方法变更前书面通知,并说明对当期折算的影响;三是在审计条款中写明,审计范围包括折算方法和所用汇率。
更直接的做法是君实–Coherus的双币列示:非美元销售在报表中同时列出原币金额和美元金额。双币列示把“销售额本身”和“折算”拆开了。原币数据不受汇率影响,许可方可以先在原币层面核对销售和扣减,再单独核对折算,两类问题不会混在一起。
结合上述条款,季度版税报表可以要求包含以下字段。这是便于对账的建议字段,不是任何法规的要求:
销售国家或地区;
销售币种;
原币毛销售额;
按合同定义逐项列示的扣减项;
原币净销售额;
所用汇率、汇率来源以及取价日期或期间;
折算后的美元净销售额(分币种及合计);
累计销售额所处的费率档位和适用费率;
应付版税、拟代扣税额及其依据、实付金额。
依据:百济–诺华第8.4.1条;Gossamer–Chiesi第6.4–6.6条;Factor–Erigen第5.3条;君实–Coherus第8.4(b)条
从电汇到入账:代扣税、税务表格、银行费与T+5涉外收入申报
代扣税:先看付款方在哪个税收管辖区
是否代扣、按什么税率代扣,由付款方所在国的税法和适用的税收协定决定。四份样本中,百济–诺华协议的双方都是瑞士实体;Gossamer–Chiesi涉及美国、爱尔兰和意大利实体,代扣规则各不相同。下面以美国付款方向中国许可方支付为例。
IRS协定税率表1(2023年5月修订版)显示,向没有税收协定国家的居民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美国按30%预提;按中美协定,专有技术、专利、影视作品和著作权类特许权使用费的税率为10%,工业、商业或科学设备的租金按总额的70%适用10%税率,表中因此列为7%。IRS同时提示,这张表没有列出享受协定待遇的全部条件,申请前应核对协定原文。
能否按协定税率扣缴,取决于付款前税务表格是否已经交到付款方。君实–Coherus第8.7(b)条规定,收款方可以提交降低预提税率所需的表格,付款方在款项到期前收到其合理满意的证明后,才按降低后的税率扣缴或不扣缴;付款方应在合理期限内提供已缴税款的证明和官方收据。Gossamer–Chiesi第6.8.1条写得更细:代扣前应提前通知对方,说明代扣的依据和计算方法;双方按要求提供IRS W-8或W-9等表格;代扣的税款视同已支付给对方。中国企业作为境外实体,向美国付款方提交的通常是W-8系列中的实体表格W-8BEN-E。
美国付款方出具的Form 1042-S也应纳入核对。它申报的是支付给境外人士的美国来源所得及代扣情况,IRS税率表中的所得代码与该表一致。它可以和合同约定的完税证明、官方收据一起,用来核对代扣金额;能否单独作为境内抵免凭证,应事先与主管税务机关确认。
银行费用:在底稿中单列
Gossamer–Chiesi和Factor–Erigen都约定以电汇方式支付即时可用资金,但跨境汇款可能经过一家或多家中转行。电汇的费用承担方式一般有三种:SHA(汇款人承担汇出行费用,其他费用由收款人承担)、BEN(全部费用由收款人承担)、OUR(全部费用由汇款人承担)。付款方汇款时如果没有选择OUR,中转行费用可能直接从汇款金额中扣除,实收金额因此小于报表上的应付净额。
这部分差额通常不大,但应单独成行:把每一笔扣费对应到收款报文中的费用信息,与代扣税、汇率差分开记录。合同没有约定银行费用由谁承担的,可以在续签或修订时补上。
银行审单:等值5万美元的门槛
版税收汇属于经常项目下的服务贸易外汇收支。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第47条要求服务贸易外汇收支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不得虚构交易背景,也不得以分拆等方式规避外汇管理。
第49条分为两档: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下(含)的,银行原则上可以不审核交易单证,但资金性质不明确的,仍应要求提交单证进行合理审核;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的,银行应按展业原则,确认交易单证所列的交易主体、金额、性质等要素与外汇收支一致。第52条列出的交易单证包括:含交易标的、主体、金额等要素的合同(协议);发票(支付通知)或列明这些要素的结算清单;以及其他能证明交易真实合法的单证。金诚同达2016年的实务文章把“专有权利使用费和特许费”项下的常见单证概括为合同(协议)和发票(支付通知);外汇局上海市分局2017年答记者问也重申,银行应按“展业三原则”审核真实性与合规性。
对版税而言,季度报表和发票上的交易主体、金额、性质应与实际收款一致。实际汇款人是被许可方的关联公司,或者一笔汇款合并了版税和里程碑款时,应提前准备说明材料,免得审单时临时补件。
T+5涉外收入申报与“不申报、不解付”
《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汇发〔2022〕22号)第12条规定,发生涉外收入的申报主体,应在解付银行解付之日或结汇中转行结汇之日(T)后五个工作日内(T+5)申报。第45条要求涉外收入的交易编码按资金来源性质申报,交易附言应准确描述交易性质;版税、里程碑款和其他款项一起汇入时,编码和附言都要分清。
逾期申报的后果见第39–42条:情节严重的,经办银行所在地分局以书面形式实行“不申报、不解付”特殊处理。被采取措施的申报主体须逐笔补报此前未申报的款项;措施期间新收到的款项要以纸质方式申报,银行凭分局出具的补报确认书办理解付;措施期满且补报完成后,分局书面解除。具体执行标准和期限由各分局制定。
国家外汇管理局已于2026年9月30日发布通知,就修订上述实施细则公开征求意见,反馈截止日为2026年10月30日。征求意见稿不是现行规则,定稿发布前仍按汇发〔2022〕22号执行;定稿后应重新核对申报时限和流程。
依据:IRS协定税率表1;君实–Coherus第8.7条;Gossamer–Chiesi第6.8条;百济–诺华第8.4.2条;《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金诚同达:经常项目的外汇管理;外汇局上海市分局答记者问;汇发〔2022〕22号;外汇局征求意见通知
结汇与记账:CAS 19、中间价与银行现汇买入价的差异
美元到账后,账上的人民币和结汇得到的人民币仍可能不一致,因为会计折算和银行兑换用的是不同的汇率,时点也不同。
《企业会计准则第19号——外币折算》第10条规定,外币交易在初始确认时,采用交易发生日的即期汇率折算,也可以采用按照系统合理的方法确定的、与交易发生日即期汇率近似的汇率。第11条规定,资产负债表日的外币货币性项目采用当日即期汇率折算,因与初始确认时或前一资产负债表日即期汇率不同而产生的汇兑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尚未收回的版税应收款属于外币货币性项目,跨季度收款时要经过这一步重估。第16条要求在附注中披露近似汇率的确定方法,以及计入当期损益的汇兑差额。
常被引用的“即期汇率通常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当日人民币外汇牌价的中间价”,以及“外币兑换业务按交易实际采用的汇率(银行买入价或卖出价)折算”,出自财政部的准则应用指南(财会〔2006〕18号附件),不是准则正文条款。人民币汇率中间价可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的中国货币网查询。企业结汇时实际成交的是银行的买入价。结汇所得人民币与应收款账面金额之间的差额,既包含入账日(或上一资产负债表日)到结汇日之间的汇率变动,也包含结汇当日银行买入价与即期汇率之间的价差,两部分合起来就是需要解释的汇兑差额。
企业所得税还有另一个时点。财税〔2009〕125号第三条第(二)项规定,来源于境外的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按有关合同约定应付交易对价款的日期确认收入实现。对君实–Coherus这类“季度结束后45天内付款”的合同,税务上的收入确认日、会计入账日和实际收款日可能分属不同期间,底稿中应各列一栏。
美国的处理可以作为对照。IRS中文页面写明:“美国国税局没有官方汇率。一般来说,它接受一致使用的任何挂牌汇率。”IRS另行公布年平均汇率表,供把外币金额折算为美元时参考。这说明并不存在一个在所有场景下都通用的“正确汇率”,版税折算用哪个汇率,只能由合同约定。
对账时,下面四个口径应分别记录,不能互相替代:
| 口径 | 由谁决定 | 用在哪里 | 对账时怎么处理 |
|---|---|---|---|
| 合同折算汇率 | 许可协议 | 把海外当地货币销售折算为应付的美元版税 | 按合同逐项复算;与合同不符的,向付款方书面提出 |
| 银行结汇价 | 结汇银行 | 把收到的美元兑换为人民币 | 以结汇水单为准;与应收款账面金额的差额计入汇兑差额 |
| 入账即期汇率或近似汇率 | 企业按CAS 19确定并一贯执行 | 收入与应收款的初始确认 | 采用近似汇率的,在附注中披露确定方法 |
| 期末即期汇率 | CAS 19第11条 | 资产负债表日重估尚未收回的外币应收款 | 重估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不调整已确认的收入 |
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9号——外币折算》;中国货币网;财税〔2009〕125号;IRS年平均汇率
税务闭环:退(免)税与收汇材料、境外税收抵免、印花税
版税收汇的凭证不只用于资金管理。2026年起,跨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申报增值税退(免)税时,需要同时提供收汇材料。
增值税:2026年第11号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1号(2026年1月31日发布,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中,与跨境技术许可相关的规定包括:
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服务、无形资产中,列表第10项“转让技术”适用增值税退(免)税。具体业务范围按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布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执行;独占许可、普通许可等使用权许可是否属于这一项,应对照注释并与主管税务机关确认。
对无形资产而言,“完全在境外消费”是指完全在境外使用,且与境内的货物、不动产、自然资源无关。许可区域包含中国境内的交易,需要单独判断。
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无形资产(技术除外),适用免税政策。
适用退(免)税政策的纳税人应办理退(免)税备案;跨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申报退(免)税时,应收齐有关凭证,同时提供收汇材料。
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6个月内未申报退(免)税的,视同向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于36个月期满次日按视同内销的规定缴纳增值税;适用免税政策的业务36个月内未申报免税的,同样视同内销。36个月按自然天数计算。
2025年12月31日(含)前发生的业务仍按原政策执行,不适用36个月视同内销的规定。公告没有明文废止财税〔2016〕36号附件4,本文不对其效力作判断。
合同对中国增值税的分担也要看清。君实–Coherus第8.7(c)条约定,应付款项不含增值税,中国税务机关征收的增值税由君实承担,非中国税务机关征收的由Coherus承担。百济–诺华第8.4.2(c)条约定,金额不含增值税;版税等款项需要缴纳增值税时,由诺华在应付金额之外另行支付,前提是百济神州在付款前开具合规的增值税发票。Gossamer–Chiesi第6.8.2条也约定对价不含间接税,应税时由另一方凭合规发票另行支付。同样叫增值税条款,许可方最终拿到的金额可能完全不同。
企业所得税:境外税收抵免
财税〔2009〕125号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境外已缴所得税的抵免方法。可抵免的,是依照境外税法应当缴纳并已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款,但不包括:按境外税法属于错缴或错征的税款;按照税收协定规定不应征收的税款;因少缴或迟缴而追加的利息、滞纳金或罚款;从境外征税主体得到返还或补偿的税款等。
对版税来说,第二项最值得注意。如果因为没有及时提交协定表格,美国付款方按30%而不是10%扣缴,多扣的部分属于按协定不应征收的税款,一般不能在中国抵免,只能另行向付款方或通过美国的程序追回。所以协定表格要在付款前送达,代扣税率要在每期付款前确认,不能等到年度汇算时才发现。
抵免还受限额约束。125号第八条规定分国(地区)计算抵免限额,第九条规定超过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连续五个纳税年度内结转抵补。财税〔2017〕84号允许企业自2017年1月1日起,选择“分国(地区)不分项”或“不分国(地区)不分项”计算,一经选择,5年内不得改变。
印花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2022年7月1日起施行)及其税目税率表:
技术合同按价款、报酬或者使用费的万分之三计征,但不包括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转让书据;
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转让书据属于产权转移书据,按所列金额的万分之三计征,税率由原暂行条例的万分之五调减;
在境外书立、在境内使用的应税凭证,也应缴纳印花税;计税依据不包括合同中列明的增值税税款;合同未列明金额的,按实际结算的金额确定计税依据。
一份许可协议同时涉及专利、专有技术和商标时,适用哪个税目、以哪部分金额计税,取决于合同的具体约定和主管税务机关的认定。销售分成在签约时金额不确定,按实际结算金额计税,因此每期结算记录也是印花税的计税依据,应与版税对账底稿一并保存。
依据:2026年第11号公告;君实–Coherus第8.7(c)条;百济–诺华第8.4.2(c)条;Gossamer–Chiesi第6.8.2条;财税〔2009〕125号;财税〔2017〕84号;广东省税务局:印花税法解读及税目税率表
对账工作底稿:从版税报表到银行回单的逐项核对清单
下面的底稿以“一个季度、一个付款方”为单位,从报表出发逐行核对到账面人民币,每一行写明需要的凭证和出现差异后的动作。这是一份管理工具,不是监管机关规定的格式;容差和处理时限应由企业结合合同自行确定。
| 步骤 | 核对内容 | 计算关系 | 需要留存的凭证 | 出现差异时的动作 |
|---|---|---|---|---|
| 1 原币销售与扣减 | 各国原币毛销售额、扣减项、原币净销售额 | 原币净销售额 = 原币毛销售额 − 合同允许的扣减 | 分国别报表、扣减明细 | 扣减超出合同定义的,书面提出并保留往来记录 |
| 2 折算汇率 | 汇率来源、取价日期或期间是否与合同一致 | 合同指定来源在约定日期或期间的汇率 | 报表所列汇率;按合同来源取得的同期数据记录 | 不一致的,要求按合同口径重新出具报表 |
| 3 折算美元 | 各币种折算结果及合计 | 美元净销售额 = Σ(原币净销售额 × 合同汇率) | 复算表 | 记录差额原因:汇率、舍入或数据错误 |
| 4 应付版税 | 费率档位与应付金额 | 应付版税 = Σ(各档美元净销售额 × 对应费率) | 合同费率条款、累计销售台账 | 跨档计算有误的,按合同重算 |
| 5 代扣税 | 税率依据、代扣通知、完税证明 | 代扣税 = 应付版税 × 适用税率 | 已提交的税务表格、代扣通知、官方收据或完税证明;美国付款方的Form 1042-S | 税率高于协定税率的,查明表格是否送达且有效,要求更正或启动退税 |
| 6 银行费用 | 代扣后应汇金额与实收金额之差 | 银行费用 = 应付版税 − 代扣税 − 实收美元 | 银行收款报文中的费用信息 | 扣费异常的,请收款行查询汇款路径 |
| 7 解付与申报 | 解付日、申报日、交易编码与附言 | 申报日不晚于解付或结汇日后第五个工作日 | 银行入账通知、涉外收入申报记录 | 已逾期的,立即补报并记录原因 |
| 8 结汇与汇兑差额 | 结汇价、入账汇率、期末重估 | 汇兑差额 = 结汇所得人民币 − 应收款账面人民币余额 | 结汇水单、记账凭证、期末重估表 | 按CAS 19计入当期损益,不调整收入 |
| 9 税务归档 | 退(免)税或免税申报、境外税收抵免、印花税 | 36个月申报期限;分国(地区)抵免限额 | 收汇材料、合同、发票、完税证明、结算记录 | 期限临近的,优先补齐收汇材料并申报 |
用一句话概括这张表:实收美元 = 应付版税 − 代扣税 − 银行费用,而应付版税来自按合同汇率折算后的净销售额。实收人民币与账面收入之间的差额属于第四层,不应回头找被许可方。四层逐一排除后仍然对不上的余额,才是需要向付款方提出的争议金额。
争议金额怎样处理,要看合同。君实–Coherus第8.8条约定,逾期款项按每个逾期季度首日《华尔街日报》公布的最优惠利率加2个百分点与法律允许的最高利率两者中较低者计息,按月复利;第8.6条约定,君实原则上每12个月最多审计一次,审计对象限于结束不满3年的季度,审计发现某一季度少付超过应付金额的7.5%且少付金额超过5万美元的,审计费用由Coherus承担。这些数字只适用于该协议,但说明计息和审计条款能给争议金额提供抓手。
依据:君实–Coherus第8.4–8.8条;汇发〔2022〕22号;2026年第11号公告;《企业会计准则第19号——外币折算》
签约清单:把汇率条款写成可对账的条款
与其每个季度争论差额,不如在签约时把下列事项写清楚。以下是基于上文协议样本整理的起草要点,具体措辞应由法务和税务顾问结合交易确定。
单一付款币种。约定全部款项以美元或另一种单一货币支付,不论销售发生在哪个国家;不给付款方留下“可按等值当地货币支付”的选择。
汇率来源和后备来源。写明牌价发布机构,以及取买入价、卖出价还是两者的中间值;参照Gossamer–Chiesi,约定首选来源不可得时的后备来源和顺延规则。
折算期间。明确采用销售入账当月最后一天、日历季度平均汇率还是其他时点,避免“付款方合理确定的汇率”这类无法核对的表述。
报表中的汇率信息和双币列示。要求报表列明各币种所用汇率,并同时列出原币和美元金额;接受付款方内部方法的,要求方法变更前书面通知。
报表和付款时限。君实–Coherus约定季度结束后30天内提交版税计算(当季第三个月可为非约束性的善意估计数)、45天内付款,两个时点之间留出了核对窗口。
代扣税程序。约定代扣前的书面通知及其内容、税务表格的提交时点、完税证明或官方收据的提供期限,以及未能及时取得协定减免时损失由谁承担;同时看清少扣责任由哪一方最终承担。
逾期利息和审计。写明逾期利率和计息方式;审计范围应覆盖折算方法和所用汇率,并约定少付达到什么比例和金额时由付款方承担审计费用。
版税期限与降费机制。专利、法规独占期和专有技术的期限可能不同,不能因为某一项专利到期就推断版税全部终止。君实–Coherus按国家、按产品计算版税期限,终止于最后一项相关专利到期、全部法规独占期届满或首次商业销售后10年三者中最晚的时点;在没有覆盖产品的有效专利权利要求的国家,费率降低25%。期限和降费机制写清楚,到期前后的报表才有统一的计算依据。
适用边界:本文依据公开协议文本和截至2026年10月12日的外汇、税务、会计规则整理。银行审单实践因行、因地而异;外汇申报实施细则修订定稿、增值税相关解释出台或协定税率调整后,相关内容需要更新。本文是一般性信息,不构成针对具体交易的法律、税务或审计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