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结论:尽力义务靠严密结构而非形容词堆叠
在跨境医药许可协议中,防止核心资产被被许可方“雪藏”或长期搁置,绝对不能寄希望于在协议中选用语气多么强烈的尽力修饰词。实务中许多交易团队误以为将“商业上合理努力(Commercially Reasonable Efforts, CRE)”替换为“最大努力(Best Efforts)”就能高枕无忧,这在普通法司法实践与实际商业执行中往往只是虚幻的心理安慰。真实的合同约束力取决于条款背后是否建立了客观锚定、阶梯式救济与自动化退出的严密闭环。
先把案由说清楚。特拉华衡平法院在2024年9月5日和2025年6月11日作出两份判决,案名是SRS v. Alexion Pharmaceuticals。这是并购Syntimmune的或有里程碑纠纷,不是药品许可协议,Alexion是买方。CRE被定义成与Alexion规模和范围相近的生物制药公司、对类似阶段产品通常会投入的努力。法院认定,公司自己的战略优先级不能用来解释削减投入和终止开发。两份判决合计支持的本金约3.109亿美元:2024年判决确认已经达成的第一项里程碑1.3亿美元应付;2025年判决另判期待利益180,944,915.32美元。经营裁量不能把已经写明的CRE承诺擦掉。这组数字不是许可协议的赔偿模板,也不是中国法院会自动采用的标准。许可协议里更早被公开讨论的是PeriCor v. Merck。那是美国仲裁协会的仲裁,不是法院直接作成的许可判例。仲裁庭拒绝把几乎无所作为算进商业上合理努力。尽力义务可以成为合同义务,但它挡不住双方协商终止,也不能代替权利回归条款。
然而,商业现实中更多的退出往往是以“体面而合规”的形式发生。诺华与百济神州关于替雷利珠单抗(tislelizumab)的合作终止,以及艾伯维与天境生物关于CD47单抗的管线退还均表明,跨国药企凭借便利终止权或战略协商能够全身而退,而无需承担违约责任。中国许可方最终能够安全着陆,本质上依赖于终止时权利是否回来、已收款项有没有被要求退回,以及过渡服务有没有写进协议。诺华提供了过渡支持,但公开文本没有写明这些服务一律无偿。
汉坤律师事务所发布的《2025年度中国NewCo与跨境许可交易关键条款分析报告》(基于其当年处理的代表性交易样本)显示:2025年中国跨境交易协议中,约69.6%包含明示勤勉义务,约56.5%设定了具体勤勉里程碑,但在已经写入具体勤勉义务的协议里,约30.8%再把该义务和终止权连在一起。另有约13.1%的项目只保留CRE或best efforts这类抽象标准。30.8%的分母不是全部交易;而在包含便利终止权的交易中,高达72.7%只把便利终止权给被许可方;约9.1%的此类项目双方都有。72.7%的分母是“约定了便利终止”的项目,不是全部样本。Freshfields等国际律所亦明确指出,中国Biotech在谈判中往往过度聚焦于首付款的确定性与不可退还性,而在勤勉里程碑、搁置救济与权利回归机制上轻易让步。
路透社2026年2月13日援引Pharmcube:2025年大中华区相关许可交易总额约1377亿美元、共186单,2026年初至2月13日已公告38单对外许可。总额含首付款、里程碑和特许权使用费潜力,不是已经到账的现金。在中国创新药资产议价能力处于历史峰值的战略窗口期,许可方绝不能在尽力义务条款上重蹈覆辙。防范管线搁置必须依靠五套核心机制:客观化努力定义、日期化开发里程碑与透明报告、发现停滞后的正式通知与纠正窗口、阶梯式救济(费用调整/独占转非独占/终止),以及终止后的完整权利回归与强制过渡服务。
尽力义务的法律谱系:主观惯例与客观标准的本质分野
在英美法系及跨境商业合同中,“尽力”条款通常呈现为一系列术语:Best Efforts(最大努力)、Reasonable Efforts(合理努力)、Commercially Reasonable Efforts(商业上合理努力)、Diligent Efforts(勤勉努力)以及Good Faith Efforts(善意努力)。许多初涉跨境许可的商务人员常常陷入一种“阶梯式层级”的误区,认为Best Efforts的标准显著高于CRE,而CRE又高于Reasonable Efforts。
汉坤《生物医药许可交易百问百答(三)》把“尽合理商业努力比尽最大努力要求低”列为谈判误区:特拉华司法实践并不支持把这些努力条款排成刚性阶梯。该文转述,能源并购案件把这类条款落到采取一切合理步骤,后续医药里程碑判决也不支持强弱分级。这是律所对判例的转述,不是许可协议的专用规则,也不能靠把CRE改写成Best Efforts来防止搁置。真正拉开举证差距的,是参照基准(Benchmark)究竟是内向型的主观标准,还是外向型的客观标准。
| 标准分类 | 核心定义逻辑 | 法律参照基准 | 诉讼举证难度 | 实务博弈倾向与陷阱 |
|---|---|---|---|---|
| 主观标准(Internal / Subjective) | 以被许可方自身在类似产品上的内部历史投入与惯例为参照 | 被许可方自身过往对处于类似开发阶段、具备类似商业潜力的其他自有产品所投入的资源与努力 | 极难举证。许可方必须穿透调取被许可方的内部立项、预算分配与研发会议记录,证明其对涉案产品存在明显歧视性对待 | 跨国药企(MNC)极其偏好。一旦被许可方整体削减某一研发方向的预算,即可辩称“本公司对所有同类产品均收紧投入”,从而合法抗辩 |
| 客观标准(External / Objective) | 以同等规模与资源的合理同行在行业惯例下的投入为参照 | 与被许可方规模、资源相当的合理生物制药企业,在相同行业环境下推进类似产品时通常会投入的努力与资源 | 相对可证明。可通过行业专家证人、临床试验公开数据库(ClinicalTrials.gov)、同类靶点竞品研发周期与资金投入进行横向对比 | 中国许可方(Licensor)核心争取目标。被许可方不能以“自身资金紧张”或“公司战略转向”免责,必须达到行业平均谨慎药企的底线 |
| 混合标准(Hybrid Standard) | 结合被许可方自身惯例与行业客观底线,设定兜底防线 | 与被许可方通常投入的资源一致,且“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低于”合理国际药企对类似阶段产品所投入的资源 | 举证具备双重抓手。只要被许可方低于同行客观底线,或者低于其自身对其他同类资产的投入,均构成违约 | 可见于百济与诺华2021年12月19日ociperlimab选择权及合作许可协议§1.34。那份SEC附件不是替雷利珠单抗协议 |
在中国法律框架下,《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这一诚实信用原则为弹性尽力条款提供了最基本的解释底座。然而,中国法院与仲裁机构目前尚无针对创新药跨境许可中CRE条款的成体系裁判规则。如果合同仅模糊约定“尽合理努力”,在发生争议时,司法机关往往难以判定被许可方“投入多少科研经费、招募多少名患者、在几个月内提交IND”才算达标。因此,将努力标准从抽象的商业道德转化为具体客观的同行标尺与阶段性成果,是许可方在起草阶段必须完成的首要防御。这与在选择权协议与直接许可协议的权衡中界定勤勉义务起算时点的逻辑完全一致。
标杆司法与仲裁裁决:法院如何穿透“商业合理”的抗辩伪装
要理解尽力条款在真实世界中的执行力度,必须仔细研读两份最具有代表性的普通法语境法律裁判:特拉华州衡平法院的Alexion案与美国仲裁协会的PeriCor案。这两起案件彻底击碎了被许可方常年依赖的数项免责借口。
特拉华衡平法院 Alexion 案:3.109亿美元巨额判决的底层逻辑
2018年,当时尚未被阿斯利康收购的Alexion收购了Syntimmune,标的包括靶向FcRn的单抗ALXN1830(原SYNT001)。大成对交易文件的梳理是:名义对价12亿美元,其中4亿美元为交割款,8亿美元分8个里程碑支付。阿斯利康在2021年7月才完成对Alexion的收购。并购协议要求Alexion以商业上合理努力推进ALXN1830,并把CRE写成客观外部标准:“与Alexion规模和范围相近的生物制药公司,针对处于类似开发阶段、具备类似商业潜力的自有产品或受保护产品,在当时情况下通常会投入的努力和资源”。
收购完成后,Alexion提出“10 by 2023”,也就是在2023年底前推动10款产品上市。大成对判决的梳理写明,2020年削减ALXN1830资金是为了这个内部目标。2021年7月阿斯利康完成收购之后,公司继续质疑该项目。Goodwin对赔偿判决背景的摘要记载:2021年秋,一期期中数据加重了免疫原性方面的疑问,非人灵长类研究中出现一例给药后死亡,Alexion暂停临床给药;内部人员和受聘顾问认为仍有足够证据继续开发,公司没有恢复给药,并下调内部成功概率,于2021年12月14日终止整个项目。法院认为,公司特有的优先级不能满足外向型CRE。原股东代表SRS随后在特拉华衡平法院起诉。
在诉讼中,Alexion提出了两项在制药界极具代表性的抗辩主张:
内部商业裁量权抗辩:Alexion声称,作为一家独立经营的企业,其有权根据市场竞争变化与自身投资组合(Portfolio)的战略收益率重新配置资源,停止资助低优先级项目属于合理的商业经营判断。
合同免责条款抗辩:Alexion搬出了协议中的免责语言——协议明文约定“Alexion在交割后对业务运营拥有全权自主裁量权(Sole Discretion),且不对未能达成任何里程碑事件承担任何责任”。
2024年9月5日,特拉华州衡平法院主审法官在长达数百页的责任认定判决书(Opinion, C.A. No. 2020-1069-MTZ)中,以极其严厉的措辞彻底驳回了Alexion的抗辩:
客观标准排斥自身利益至上:法院指出,协议既然采用了客观外向型的CRE定义,评估标准就必须回归到“一家理性客观的可比药企”会如何行动。Goodwin对两份判决的摘要把两次决定分开:2020年4月削减资金,是因为ALXN1830赶不上Alexion自己的“10 by 2023”,法院认为这不是同类公司通常会考虑的因素,而且这次削减没有被认定造成超出后续终止的额外损害。2021年12月终止时,记录里的安全性疑问被法院视为假设性风险,理性同行会继续收集数据而不是停掉项目;法院认为真正推动终止的,是兑现阿斯利康每年5亿美元可复制协同效应的任务,这同样不属于外向型标准下的典型因素。
全权裁量权受制于明示CRE承诺:法院确立了至关重要的合同解释原则:合同中的“全权裁量权”和“里程碑免责条款”不能孤立阅读,更不能成为架空主合同义务的橡皮擦。全权裁量权的作用范围仅限于在履行CRE的前提下选择何种具体技术路线,而不能用于彻底消灭或拒绝履行推进研发的积极承诺。Alexion终止ALXN1830程序构成对CRE的违约。
2024年9月5日的责任判决把两件事分开:第一项里程碑是完成约定的I期临床,金额1.3亿美元,法院认定已经达成、款项应付;同时认定终止ALXN1830程序违反CRE,其余里程碑的损害赔偿留到下一份判决。2025年6月11日的赔偿判决采用基于成功概率加权折现现金流模型(Probability-Weighted Expected Milestone Payments),按各项剩余里程碑付款额乘以成功概率,再折现到违约时点,判付期待利益180,944,915.32美元,另加判决前后利息。两项判决合计本金高达约3.109亿美元(310,944,915.32美元,尚未包含判决前后巨额利息)。
PeriCor v. Merck 仲裁裁决:许可协议语境下的“不得无所作为”原则
虽然Alexion案极具威慑力,但其背景为并购交易中的Earn-out争端。在纯粹的专利与技术许可协议(License Agreement)语境下,普通法最具约束力的基准先例当属美国仲裁协会(AAA)审理、并在后续纽约南区联邦地区法院(S.D.N.Y.,案号 1:16-cv-00022)确认程序中公之于众的PeriCor Therapeutics v. Merck & Co.案。
在PeriCor案中,默克获得候选化合物acadesine的独占许可。汉坤对AAA裁决的转述是:开发没有推进后,默克停止了相关工作。仲裁庭使用的英文表述是:“我们坚决拒绝接受这样一种观念:即商业上合理努力可以包含‘几乎无所作为’地推进被许可化合物的前景(We reject the notion that commercially reasonable efforts includes the right to do essentially nothing to advance the prospects of the licensed compound)。”纽约南区法院案1:16-cv-00022的公开文书确认,仲裁庭认定默克违反许可协议项下开发acadesine的CRE义务。这是仲裁裁决经法院程序公开,不是法院直接作成的许可判例。赔偿金额以及是否收回独占权,公开摘要没有给出可以引用的数字,这里不补写。
把两案放在一起,只能得到两条有边界的结论,不能写成所有法域、所有合同用语下的铁律:
外向型标准下的公司目标:Alexion这种外向型定义下,买方自己的产品排序和公司目标,不能代替同等规模公司通常会怎么做。如果合同写的是义务人自己的历史惯例,结论会不同。
几乎无所作为和进度偏慢不是一回事:PeriCor拒绝把几乎无所作为算进CRE。它没有建立“只要进度慢就当然违约”的规则。合同如果另有安全、监管或通知程序例外,要先看那些条款。
真实SEC合同编号级对照:百济–诺华 vs Voyager–辉瑞
司法判例展示了极端情况下对簿公堂的裁判尺度,但在日常商业运营中,诉讼往往耗资巨大、历时数年。要将保护前置到日常管理中,必须直接解剖公开SEC文件中真实跨国许可协议的条款架构。通过对比百济与诺华2021年12月19日的ociperlimab(抗TIGIT单抗BGB-A1217)选择权、合作与许可协议。替雷利珠单抗是另一份2021年1月的合作,只在后文退出案例里讨论(SEC Exhibit 10.7.2)与Voyager Therapeutics与辉瑞关于AAV衣壳技术的研究、选择权与许可协议(SEC Exhibit 10.2),我们可以清晰看出一流交易架构师如何通过条款编号编织防搁置防线。
| 条款设计维度 | 百济神州–诺华协议(SEC Ex. 10.7.2) | Voyager–辉瑞协议(SEC Ex. 10.2) | 许可方(Biotech)实操谈判启示 |
|---|---|---|---|
| CRE努力定义 | §1.34 混合标准:要求诺华投入与其通常投入相当的努力和资源,且“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低于一家规模与资源相当的合理国际生物制药公司”针对类似潜力分子的标准 | §1.25的可见定义是:为完成类似目标,该方在类似情形下通常会付出的合理、善意努力。针对辉瑞开发、注册或商业化的进一步标准在SEC文本中被涂黑,不能补写成美国或欧盟同行基准 | 争取混合定义。牢牢咬死“不得低于可比合理药企投入”的客观底线,防止跨国药企以内部预算收紧为借口开脱 |
| 尽力义务触发点 | §3.6.1自License Effective Date起算,即选择权行权、行权费到账与HSR清关三者中的最晚日期,不是协议签署日。义务是在诺华区域开发许可化合物和许可产品、在已获上市许可的国家开展医学事务,并取得注册批准。§5.4是商业化勤勉 | §4.1.1–§4.1.2 明确自辉瑞行使“选择权行权日(Option Exercise Date)”起算勤勉义务,并在美国及至少一个主要市场国推进 | 严格区分选择权阶段与正式许可阶段。行权前要求满足研究计划勤勉,行权后立即绑定具法律约束力的临床里程碑(参考选择权协议期限与行权设计) |
| 信息穿透与监督权 | §2.1–§2.2设立JSC与JDC;§3.8–§3.9为开发进展报告。报告要交付哪些底层文件,以未被涂黑的正文为准 | §4.1.4:行权后、在相关里程碑尚未付清前,辉瑞按被涂黑的周期提交保密书面报告,总结上一周期的重要开发、生产和商业化活动,以及下一周期预计开展的重要活动和预期里程碑。周期长短、是否包括入组名单或监管函件,公开文本没有写死 | 谈判时把频率和可查阅的文件范围写明,例如至少每半年、并包括监管沟通。这是许可方可以提出的要求,不是辉瑞文本里已经写死的半年报告 |
| 搁置救济措施(Shelving Remedy) | 目录没有单列“未尽勤勉”终止权。可见条目包括选择权与HSR(§15.2)、重大违约(§15.3)、任意终止(§15.4)、专利挑战(§15.5)和破产(§15.6)。谁终止、权利是否回来,要看§15.7.2和§15.7.3,不能只看§15.3这个标题 | §4.1.3:实质违反勤勉且未在涂黑的宽限期内纠正的,Voyager可按产品、按国家终止,或把该国该产品的独占改为非独占。§4.2是另一条:已宣布的领先候选物在涂黑的连续期间内未进入开发报告,且不属于§4.1.2(c)(i)时,及时异议后仍未恢复的,可把对应独占改为非独占,此后§4.1.2的开发义务终止,后续款项按涂黑比例下调。天数和比例不能补写 | 极其关键!绝不能只留“解除合同”这一张核弹级底牌。赋予许可方“独占转非独占”的降级权利,既能打破搁置,又能保留自身另寻合作的自由 |
| 反面暗坑与保护例外 | 公开目录看不到一条独立的勤勉终止权。纠正期长短以正文为准,不能把“纠正期较长”写成已经核对的事实 | §4.1.2(d)把三类事件写成截至该日已尽勤勉的决定性证据:开发里程碑成就、被接受的特许权使用费付款、销售里程碑付款。拒绝版税的期限被涂黑。§4.1.2(e)写明这些只是示例。§4.1.2(f)的异议期限也被涂黑,逾期则就该问题视为合规。§4.2排除§4.1.2(c)(i),但不要把该款没展开的内容补写成已经写明的安全豁免 | 决定性证据封住的是截至该日的勤勉争议,不是付一笔早期款项就可以永久冷冻。谈判时仍应删掉conclusive evidence,或写明付款只证明付款义务,不证明此后的持续开发义务 |
通过对上述两份协议的条款编号级解剖,我们可以发现百济神州与Voyager在策略上的异同:
这份ociperlimab协议设立了JSC与JDC(§2.1–§2.2),§3.6分别规定诺华与百济的开发勤勉。表决权是否平分、百济是否保留特定适应症的开发权,要以未被涂黑的正文为准,不能把“平权”写成已经核对的事实。目录中的终止事由包括选择权与HSR(§15.2)、重大违约(§15.3)、任意终止(§15.4)、专利挑战(§15.5)和破产(§15.6),并没有设立单独的“因诺华未尽勤勉而由百济单方终止”的明确条款。后果要看§15.7,而不是只看标题。§15.7.2写明:诺华依§15.4终止,或百济依§15.2、§15.5、§15.6终止时,授予诺华的许可结束。§15.7.3写明:诺华依§15.3或§15.6终止时,诺华可以卸下开发义务,但§9.3项下的许可可以保留。所以“对方构成重大违约”不等于许可方当然收回权利。
Voyager与辉瑞的协议把救济拆开。§4.1.3处理的是实质违反勤勉且未在涂黑宽限期内纠正:Voyager可以按产品、按国家终止,也可以把该国该产品的独占改为非独占。§4.2更窄,针对已宣布的领先候选物在涂黑期间没有进入开发报告、且不属于§4.1.2(c)(i)的情形。公开文本里的降级表述是“逐产品、逐国家将独占许可转为非独占许可(Convert Exclusive to Non-Exclusive)”。改为非独占之后,许可方可以在对应产品、对应国家另行授权;§4.2同时写明,辉瑞此后在§4.1.2项下的开发义务也终止,后续款项按涂黑比例下调。这不是许可方既能自由再授权、又能继续强迫对方开发的单方面安排。
2025年中国交易市场基准:大数据下的谈判盲点与筹码重构
许多中国Biotech创始人与商务负责人在谈判合同时,常常苦于缺乏一手的大盘数据作为支撑,导致面对跨国药企法务团队“这是行业不可更改的标准惯例”的说辞时处于被动。汉坤律师事务所2026年1月发布的《2025年度中国NewCo与跨境许可交易关键条款分析报告》(Analysis and Comparison of Key Terms in China NewCo and License-in/out Deals in 2025),基于其参与的数十起代表性中国交易样本,揭示了极其关键的市场实况。
| 交易条款维度 | 比例(先看分母) | 2024年对比/历史趋势 | 实操市场洞察与谈判建议 |
|---|---|---|---|
| 明示勤勉义务条款(Express Diligence) | 69.6% | 94.4%(2024年) | 占比下降并不等于勤勉要求消失。汉坤的解释是:勤勉可能写进其他机制,例如把付款和开发或商业化里程碑连在一起、要求定期提交并讨论开发报告,以及把事项交给共同决策 |
| 设定具体勤勉义务(Specific Diligence Obligations) | 56.5% | 该文没有给出这项的2024年对照数字 | 56.5%是在全部样本协议中,写了比抽象CRE更具体的勤勉义务,例如勤勉里程碑。Pre-IND会议或首例入组只是许可方可以争取的写法,不是这组百分比的统计口径 |
| 勤勉义务与合同终止权直接挂钩 | 具体勤勉义务协议中的约30.8% | 没有“全部交易、跨年不足三分之一”的对照。30.8%只描述已经写了具体勤勉义务的那部分协议 | 不能把30.8%读成“全部中国交易里只有三成把勤勉和终止连在一起”,也不能反过来说近七成交易都没有终止权。全样本里,含明示勤勉条款的比例是69.6% |
| 便利终止权(Termination for Convenience)分布 | 在约定了便利终止的项目中:约72.7%只给被许可方,约9.1%双方都有 | 买方市场结构性遗留 | 72.7%的分母是“有便利终止条款”的项目,不是全部交易。汉坤还提到,有的项目把行使该权利和付款等前提绑在一起。通知天数要单独谈判,90天或180天不是这组统计公布的标准 |
| 前期里程碑自动成就机制(Milestone Acceleration) | 在含里程碑付款的项目中约53.8% | 31.25%(2024年) 17.6%(2022–2023年) | 分母是约定了里程碑付款的项目,不是全部交易。在这个子集里,该机制从2022–2023年的17.6%、2024年的31.25%升到2025年的约53.8%。跳过早期临床就自动补齐前期里程碑,是这类条款的一种用法,不是统计表里的唯一触发事实 |
汉坤的统计数据直观印证了国际知名律所富而德(Freshfields Bruckhaus Deringer)在2025年9月发表的《中国Biotech跨境许可交易前瞻考量》(Novel Considerations in Licensing Deals with Chinese Biotechs)中所作出的敏锐观察:中国Biotech在跨境许可谈判中表现出高度一致的“重现金、轻合规”行为偏差。国内团队往往把谈判重点放在首付款金额和到账后不可退还上,把现金落袋看得比后续条款更重。然而,对于首付款之后的里程碑付款触发条件、商业化版税的实际扣减项(详见净销售额扣减项谈判指南与创新药授权里程碑实现概率分析)、被许可方的持续勤勉义务,以及项目被冷冻时的终止回归安排,国内团队往往草草接受对方的标准格式文本。
富而德2025年9月12日的文章从被许可方律师的视角写道:中国Biotech较少对勤勉义务和权利回归提出异议。这和汉坤样本里的两个分母对得上:具体勤勉义务已经写进协议之后,大约三成再接上终止权;在允许便利终止的项目里,大约七成只把退出权给被许可方。文章观察不能代替统计,也不能写成中国团队在每一单里都放弃了这些条款。在2025年至2026年中国创新药跨境交易全面爆发(大中华区年交易额突破千亿美元,海外MNC因专利悬崖急需优质管线补充)的背景下,许可方完全有实力在谈判桌上提出对等要求,将防搁置条款列为核心不可妥协事项。
真实退出的代价账本:跨国药企离场时,钱与权究竟归谁?
许多Biotech在遭遇管线冷冻时,第一反应是“被许可方是不是违约了?我们要不要去告他们?”然而商业世界的残酷真相是:绝大多数跨国药企的主动离场,都不是因为被判定违约,而是通过精密合规的合同机制体面退出。对中国许可方而言,真正决定生死存亡的不是“能否告赢违约金”,而是在被许可方决定撤离时,许可方能否把已经收到的钱稳稳揣在怀里,并把资产的全部开发权、临床数据与监管申报文件完整收回。
我们可以通过两起近年来震动中国医药出海界的真实案例,看透退出协议中的“钱与权”分配现实:
| 清算核对维度 | 百济神州–诺华(替雷利珠单抗 PD-1) | 天境生物–艾伯维(lemzoparlimab CD47) | 中国许可方核心防守策略 |
|---|---|---|---|
| 原合作规模与对价 | 2021年1月签署。百济2023年10-K附注以千美元列报:首付650,000(6.5亿美元),监管里程碑最高1,300,000(13亿美元),销售里程碑最高250,000(2.5亿美元),另加销售提成。许可地域是北美、欧洲和日本 | 路透对2020年交易的转述:首付1.8亿美元,另加最高17.4亿美元里程碑;权利范围是中国以外。路透没有把近端付款拆成1.8亿美元首付加0.2亿美元I期款。已收取且不受终止影响的金额,路透另记为2亿美元首付款和里程碑 | 合同总金额通常为理论上限;核算资产安全时,只能将到账首付款与早期开发里程碑视为确定现金 |
| 退出触发原因与形式 | 2023年9月19日诺华声明:双方同意终止替雷利珠单抗合作及许可协议,理由是PD-1抑制剂格局已明显变化,诺华因此重新评估该品类策略 | 路透2023年9月22日:终止于2023年11月20日生效;此前艾伯维在2022年8月停止一项早期联合研究。路透没有自行把理由概括成一份完整的战略备忘录 | 跨国药企往往在竞品获批、内部重组或关键临床读出平平后启动退出。许可协议必须要求对方在决定停止开发时提供详尽书面理由 |
| 前期已付款项处理 | 10-K没有把每一笔已收里程碑列成“分文不退”的清单。能确认的是:终止安排没有记载向诺华退还首付款,终止后也不再向诺华支付替雷利珠单抗版税 | 路透引述天境:已收取的2亿美元首付款和里程碑不受终止影响 | 在合同中必须白纸黑字写明:首付款及已发生的里程碑款“在任何情况下均绝对不可退还(Non-refundable)且不得抵扣(Non-creditable)” |
| 全球权利与知识产权回归 | 10-K记载:百济收回替雷利珠单抗的全球开发、生产和商业化权利,且无需向诺华支付版税 | 路透只写到天境将自行探索后续开发,没有附权利交割清单,也没有给出终止当日的损失金额。该报道记载的里程碑上限是另外17.4亿美元;已收取且不受终止影响的是2亿美元首付款和里程碑。不能把这篇报道里没有写出的13亿美元当成终止损失 | 权利必须全面、即时、无偿且无任何保留地交割回许可方,并要求对方出具全球专利及商标权转让确认函(参考海外授权终止权利回归实务) |
| 临床推进与过渡服务保障 | 10-K记载诺华提供过渡服务,范围包括生产、注册、安全和临床支持,以便关键开发和商业化计划不中断。诺华声明还写明将生产替雷利珠单抗。文本没有写明服务一律无偿,也没有写明6至12个月 | 路透没有记载艾伯维必须移交临床数据或继续资助随访。这类交接要写进终止协议,不能从“合作终止”四个字里自动推导 | 绝不能接受“一退了之”!必须强制约定跨国药企承担至少6至12个月的过渡期服务,继续资助正在进行中的试验直至交接完成,防止试验脱节导致资产彻底报废 |
百济神州与天境生物的实战经验证明:当跨国药企因宏观竞争或自身战略调整决定退出时,尽力义务条款的价值往往不在于把对方送上法庭,而在于作为BD团队在终止谈判桌上的核心施压筹码。如果合同中原本就设定了清晰的勤勉里程碑与搁置违约责任,被许可方在提出战略退出时就会表现得极其谨慎,愿意在过渡期服务、全球临床数据移交、甚至继续赞助特定在研试验上作出重大让步,以换取双方签署无争议的“相互免责和解协议(Mutual Release)”。相反,如果合同里的尽力条款形同虚设,跨国药企便能肆无忌惮地单方撤出,将处于临床试验半途、数据杂乱无章的烂摊子直接甩给中国Biotech。
中国法适用底座与跨境争议解决的执行现实
虽然大多数大型跨境创新药许可协议通常选择特拉华州法、纽约州法或英格兰法作为管辖法律,并约定在香港国际仲裁中心(HKIAC)、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SIAC)或美国仲裁协会(AAA)进行仲裁,但随着越来越多的跨国药企在中国境内设立研发主体,以及中外双向授权(如境内Biotech向跨国药企中国研发中心授权,或大中华区权益再分许可)的普及,中国法的适用场景与执行逻辑正在显著增加。
在适用中国实体法或在中国法院、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审理跨境许可争议时,中国许可方必须认清以下三大法律现实:
诚信履行的附随义务能够填补条款缝隙:《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确立的诚实信用原则与附随义务(通知、协助、保密)是中国裁判者审查商业合同履行的基石。当合同对具体研发节点约定模糊,而被许可方出现恶意停滞或将资源违规转移至自有竞品时,中国裁判者完全有权依据诚信原则认定其违反了为实现合同目的所必须负担的协助与勤勉义务。这为许可方在缺乏详尽英文标准条款时提供了最基本的救济防线。
未上市药品的“可得利益(Lost Profits)”在司法实践中极难举证与获赔:这是中国法下最严峻的实务痛点。普通法特拉华法院在Alexion案中之所以敢于判决1.8亿美元的概率加权期待利益赔偿,是因为其衡平法体系拥有成熟的折现现金流模型与金融精算裁量传统。但在中国民事诉讼中,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可得利益的认定要求具备“确定性”与“可预见性”。对于尚未上市的药品,环球律师事务所指出可得利润很难评估,实务中极难看到支持这类间接损失的案例。不能把特拉华法院的概率加权模型写成中国法院的通行算法。因此,许可方必须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特定停滞情形下的约定违约金(Liquidated Damages)或明确的补偿款计算公式,切忌仅仅约定“赔偿守约方遭受的一切直接与间接损失”这种毫无约束力的空话套话。
JSC治理僵局与跨境执行成本的防范:在联合指导委员会(JSC)的机制设计中(详见共同开发协议与JSC决策机制),必须设立逐级升级通道。环球律师事务所讨论的路径是:委员会争议升到双方首席执行官,仍僵持再升到董事会或约定的最终决策权。文章没有公布统一的15天或30天,天数要写进该协议。涉及核心开发进度时,不要默认把最终决定权交给被许可方;金诚同达提醒,联合指导委员会的最终权限不得用来减轻勤勉义务,也不得单方实质调整研发计划。
签字前防搁置决策体系:五层后果阶梯与危险条款排雷
综上所述,成熟的跨境许可协议防搁置体系,绝不是单一维度的非黑即白,而是一套层层递进、动态威慑、可核查、可执行的五层后果阶梯(Consequence Ladder)。在BD谈判与法务审阅阶段,许可方应当直接对照下述工作流与条款矩阵进行逐项对表。
graph TD
A["第一层: 信息透明与定期报告"] -->|发现研发进展停滞或关键节点超期| B["第二层: 正式书面警讯 Diligence Issue"]
B -->|进入合同写明的纠正期| C{"被许可方是否在宽限期内有效纠正?"}
C -->|是: 恢复正常研发并追加监管披露| A
C -->|否: 触发经济制裁| D["第三层: 经济对价调整与延误滞纳补偿"]
D -->|仍未实质推进或将资产排除在开发之外| E["第四层: 独占许可降级为非独占"]
E -->|持续冷冻无法达成实质临床里程碑| F["第五层: 合同全面终止 + 资产全权回归 + 强制过渡服务"]
style A fill:#e1f5fe,stroke:#0288d1,stroke-width:2px
style B fill:#fff9c4,stroke:#fbc02d,stroke-width:2px
style C fill:#ffe0b2,stroke:#f57c00,stroke-width:2px
style D fill:#ffccbc,stroke:#ff5722,stroke-width:2px
style E fill:#f8bbd0,stroke:#c2185b,stroke-width:2px
style F fill:#d1c4e9,stroke:#512da8,stroke-width:2px| 阶梯层级 | 核心触发条件与机制 | 具体合同条款(Clause)设计要点 | 许可方举证取证与实务执行要点 |
|---|---|---|---|
| 第一层:信息穿透与基准度量 | 日常履约与持续监控机制 | 1. 努力定义锁定客观混合标准,引入同等规模合理药企基准; 2. 约定每半年提供书面开发、监管互动、入组及生产报告; 3. 约定许可方享有年度底层数据与临床受试者档案的抽样审计权 | 建立专门的履约跟踪小组(Alliance Management),对每次交付的研发报告进行归档,定期核对ClinicalTrials.gov与FDA/EMA官方数据库进展 |
| 第二层:正式预警与补救窗口 | 把停滞写成该协议里可核查的期限。SEC附件中的天数被涂黑,汉坤统计也没有公布统一通知期。6个月或90天只是可以提出的例子,不是判例或样本里的固定标准 | 1. 赋予许可方正式签发“勤勉警讯(Notice of Diligence Issue)”的单方权利; 2. 纠正期写明具体天数,要求被许可方在该期间提交由高级管理层背书的书面补救计划。60天或90天只是可以提出的谈判起点,不是SEC附件或汉坤样本里的固定值 | 固定客观违约事实:收集被许可方内部立项调整公告、研发人员离职动向、竞品管线申报新闻,证明停滞源于主观怠工而非不可抗力 |
| 第三层:经济制裁与费用调整 | 纠正期满被许可方仍未启动试验或未能实质推进 | 1. 针对超期延误行为,按月收取固定金额的延误罚金(Delay Fee)或提高后续销售版税提成比例(如上浮1-2%); 2. 启动前期跳关里程碑款项的自动即时到期机制 | 将经济杠杆直接作用于被许可方的财务报表,大幅抬高其冷冻资产的“沉没成本”,倒逼其重新调集研发预算 |
| 第四层:独占权降级(Exclusivity Demotion) | 持续排除开发(Shelving)或发生重大勤勉违约 | 1. 参考Voyager–辉瑞§4.1.3,赋予许可方单方权利按“逐产品、逐国家”的颗粒度,将独占许可降级为非独占许可(Non-Exclusive); 2. 相应调低被许可方后续付款义务,但许可方彻底恢复在全球另寻第三方授权的自由 | 精准打击MNC的“管线占位”防御策略。一旦失去独占排他性,MNC通过雪藏竞品来保护自身内部在研资产的商业图谋将彻底落空 |
| 第五层:解约、权利回归与过渡服务 | 资产实质停滞超12个月,或被许可方明确拒绝继续投资 | 1. 许可方享有单方即时解除合同权; 2. 已收首付款及款项完全不退; 3. 资产所有知识产权、试验数据、MAH/IND主体资格无偿交还; 4. 被许可方无偿提供6-12个月强制过渡服务 | 确保交接清单包括:完整的eCTD申报模块、原料药(API)及成品临床样品库存、供应商合同承继关系、在研受试者随访伦理交接等(详见海外授权终止交接全流程) |
必须在谈判桌上坚决剔除的三大高危条款
在BD协议文本拉锯中,跨国药企往往会在不起眼的从属条款中埋设防御性语言,许可方必须具备火眼金睛,予以重点剔除或彻底改写:
高危条款一:里程碑付款即视为满足勤勉义务(Deemed Compliance via Milestone Payment):如前文在Voyager–辉瑞协议§4.1.2(d)中所见,跨国药企常试图把里程碑成就或特许权使用费付款写成截至该日已履行全部勤勉的决定性证据。辉瑞文本就是这种结构,但它只覆盖到该日,而且§4.1.2(e)把该款限定为示例。许可方仍应要求删去conclusive evidence,或写明付款只证明该笔付款义务已经履行,不证明此后的持续开发义务也已履行。不要把涂黑的金额写成“几百万美元就永久冷冻”的先例。
高危条款二:零成本、无对价的单方任意便利终止权(Unilateral Termination for Convenience without Tail Obligations):汉坤样本里,在约定了便利终止的项目中,约72.7%只把该权利给被许可方。通知期不是这组统计公布的固定天数,不能写成提前90天即可离开。许可方必须在便利终止条款中设立硬性门槛:行使便利终止必须以“全额资助已开展试验至预定终点或完成安全过渡”、“支付一笔明确数额的终止补偿金(Termination Fee)”以及“无偿转让所有衍生数据与工艺改进专利”为前提条件。
高危条款三:架空勤勉义务的“全权裁量与免责”霸王条款(Unqualified Sole Discretion):严防合同中出现类似Alexion案中“被许可方对运营拥有不受限制的全权自主裁量权,且对未能达成任何监管或销售里程碑事件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的孤立表述。许可方必须在此类条款后紧紧附加限定语:“但该等裁量权的行使必须在任何情况下完全服从于并受制于本协议第X条项下之客观商业合理努力义务(Subject to the express Commercially Reasonable Efforts obligations under Section X)”。
维权取证武器库:如何证明被许可方未尽商业合理努力?
在商业现实中,一旦走向争议,举证责任(Burden of Proof)往往成为许可方的阿喀琉斯之踵。跨国药企通常以“临床招募困难”、“监管政策突变”、“药理毒理出现未知信号”等专业术语进行搪塞。许可方要成功主张被许可方未尽CRE,必须在日常履约中提前建立四套维权取证链条:
预算倾斜与资源剥离记录:密切追踪被许可方的公开财报与投资者演示材料。如果被许可方把许可资产从核心在研管线降级,或者公开宣布削减某类治疗领域的研发开支,这些外部材料可以帮助说明停滞是否来自公司自己的优先级。Alexion案里,法院把“10 by 2023”和并购后的协同效应目标都当成公司特有因素,而不是外向型标准下同类公司通常会考虑的因素。
竞品资产的优先偏袒证据:调查被许可方是否在合作存续期间通过内部研发或外部收购,获得了与许可资产靶点相同或适应症高度重合的竞争性资产。重点核查其是否将原先分配给许可资产的关键临床研究者(PI)、临床试验基地(Sites)或注册申报团队实质性转调至自有竞品。被许可方“厚此薄彼”的横向对比,是证明其未尽合理努力的最有力证据。
缺乏真实监管或科学原因的试验停滞:要求通过JSC正式调阅被许可方与监管机构(FDA/EMA/NMPA)的完整往来函件(包括Type B/C会议纪要、Complete Response Letter (CRL)以及临床暂停通知Clinical Hold)。如果试验停滞并非由于监管当局叫停或出现严重非预期不良反应(SUSAR),而纯粹是被许可方无故拖延提交试验方案修正案(Protocol Amendment)或暂停供应试验用药品,则“商业合理努力”的抗辩将不攻自破。
同行横向研发速度对照:聘请独立的全球顶尖临床研究顾问与行业专家证人,梳理同期处于同一靶点赛道的所有竞品药物在相同适应症下的研发推进周期。若同类资产的平均受试者入组时间为12个月,而被许可方在长达24个月内入组率不足10%,且无法给出科学合理解释,法院将依据客观同行标准直接推论其存在失职。
决策边界与战略总结:将筹码变现为长治久安的制度资产
在构建防搁置体系的终局时刻,中国Biotech的高管与商务决策者必须清晰地区分以下三层边界:
合同约定边界(Contractual Covenants):哪些是必须白纸黑字严格约定的硬性法律义务(如日期化里程碑、客观混合CRE定义、非独占降级权、全额权利交还)。这部分属于诉讼与仲裁的直接依据,容不得丝毫妥协。
监管与科学客观边界(Regulatory & Safety Realities):哪些是科学探索本身的未知风险。必须承认,新药研发充满偶然性。若项目遭遇严重致命的药物安全性警讯(如黑框警告级别的严重毒性)或监管法规政策的颠覆性调整,被许可方依照合同免责条款暂停开发是完全合情合理的。合同设计的目的绝不是强迫合作方在面对科学死路时蛮干,而是防止合作方出于自身商业私利扼杀本有希望的科学火种。
商业预期边界(Commercial Realities):哪些只是商业假设。任何许可协议都不可能百分之百保证一款新药必然成为重磅炸弹(Blockbuster)。许可方的终极目标,是确保当跨国药企因商业原因决定放弃时,能够按照合同设定的安全轨道平稳撤出,使中国药企能够完整无损地收回资产的所有权与历史数据,从而随时拥有将管线重新授权给其他国际买家或自主推进临床的二次生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