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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许可后的专利费用:谁付款,谁决定继续申请?

创新药跨境许可后,专利申请与维持费用由谁承担、是否继续申请由谁拍板?本文基于Quark–Pfizer、GARDP–Shionogi、NIH–Lixte与NeoMed等公开合同文本,对比四种费用与控制权分配架构,解析官费现金流曲线、放弃接手期与违约接管条款,为中国Licensor提供签约决策清单。

陈然
陈然最后更新:

直接回答:费用与决定权是两个条款,没有法定默认

在创新药跨境对外授权(License-Out)实务中,许多中国创新药企BD与法务团队常面临一个棘手疑问:当管线资产完成海外权益交割后,底层专利族里尚未进入国家阶段的PCT申请由谁出资推进?已经授权但在欧美日处于维持期的专利年费由谁缴纳?如果海外跨国药企(MNC)出于其全球管线策略调整,决定放弃在某些次要国家推进审查或不再缴纳年费,甚至修改权利要求范围,中国许可方能否干预?又该如何在合同中预留接手机制?

首先必须明确一个根本性法律事实:在专利法与跨国合同法层面,对于许可生效后的专利申请、审查、答辩与维持费用分担,以及专利审查控制权的归属,没有任何法定的默认规则。 无论是美国专利法(35 U.S.C.)、欧洲专利公约(EPC)、PCT条约还是中国《专利法》,均只规定专利权人或申请人对专利局的法定义务(如在法定限期内缴费、提交合格文件),并不介入民商事合同中交易双方对费用的内部划分。这意味着,一切权利与义务完全由双方签署的《专利许可协议》(Patent License Agreement)或《技术许可协议》(Technology License and Collaboration Agreement)逐条约定。

更为关键的是,『谁来付款』(Payment Obligation)与『谁来拍板』(Prosecution and Maintenance Control)是两个在法律性质与商业诉求上完全独立的决策维度。 在商业谈判中,缺乏出海经验的团队最容易陷入的思维误区是简单地将二者绑定,误以为『既然对方出资报销专利费用,审查过程中的律师指定权与答辩策略自然全由对方说了算』,或者反过来认为『如果我方坚持保留专利权属与控制权,所有海外多国年费就必须由我方自掏腰包』。这种非黑即白的假设,在真实的跨境生命科学交易中并不成立。

从公开可核验的跨国医药许可协议(涵盖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备案展件,如Form 8-K、10-K或10-Q、科研机构公开模板及非营利全球公共卫生许可)来看,市场实务至少呈现下面四种权利与义务组合。它们是结构对照,不是对未公开中国交易的统计。

flowchart TD
    subgraph 决策象限["跨境许可专利费用与控制权分离矩阵"]
        Q1["象限一:被许可方报销 + 许可方指示律师<br/>代表:NeoMed模板第10.1条<br/>特征:历史费用按33%、33%、34%分三年报销;后续费用限于协议仍然有效的国家"]
        Q2["象限二:许可方自费并控制<br/>代表:GARDP与盐野义第8.5条<br/>特征:盐野义 at its own expense and discretion 控制许可区域内的审查和维持"]
        Q3["象限三:被许可方执行 + 许可方可选接手<br/>代表:NIH与Lixte第7.1条至第7.3条<br/>特征:被许可方负责审查;放弃前至少60天通知;许可方可以接手,但没有义务"]
        Q4["象限四:共有专利按国退出<br/>代表:Quark与辉瑞第7.4条<br/>特征:联合委员会定责;任一方可拒绝特定国家份额;另一方自费接手并受让该国全部权利"]
    end
    Q1 --> Balance["签字前把付款义务和审查控制分开写"]
    Q2 --> Balance
    Q3 --> Balance
    Q4 --> Balance
跨境许可协议中专利费用承担与审查控制权的四种解耦结构

从上述结构可以看出,不同的商业诉求决定了不同的条款组合:

第一种形态是被许可方买单、许可方控制(象限一)。东北俄亥俄医科大学(Northeast Ohio Medical University,NeoMed)的标准独占许可模板是机构型样本。第10.1条约定,被许可方按33%、33%、34%分三年报销许可方已经发生的申请、审查和维护费用,并在协议仍然有效的国家继续报销后续费用。外部律师只接受许可方指示,专利以许可方(及共有人,如有)的名义持有。这不是全球所有未来费用都由被许可方承担的法定规则,也不是中国药企与跨国药企交易的统计结果。金杜在梳理License-in财务条款时写的是:部分交易里,许可方会要求被许可方承担过去和未来的专利费用;分期可以谈,而且这项费用通常与专利权利如何保留连在一起。

第二种形态是许可方自费并全权控制(象限二)。在公共卫生许可里,许可方可以自己出钱并自己控制审查。盐野义与GARDP就头孢地尔(cefiderocol)签订的2022年6月15日执行版协议第8.5条原文是:Shionogi will be responsible (at its own expense and discretion) for, and will control, the prosecution and maintenance of all Licensed Rights in the Territory。GARDP和分被许可方只在受要求时提供合理协助,盐野义承担的是实际、合理的自付费用。原文用的是 at its own expense and discretion。

第三种形态是被许可方承担执行与费用,许可方保留硬性监督与接手权(象限三)。NIH下属NINDS和NCI与Lixte Biotechnology的独占许可(协议号L-080-2024-0)载于SEC Form 8-K的Exhibit 10.1,不是Form 10-K。第7.1条由被许可方负责共有许可专利的制备、申请、审查和维持,范围包括干扰、再颁、再审、IPR、专利期限延长、补充保护证书和异议,并持续向许可方提供文件。第7.1条本身没有写「全部费用由被许可方承担」。第7.3条规定,被许可方决定不再继续时,必须在行动期限或放弃生效日二者中较早者之前至少60天书面通知;许可方有接手的权利,没有接手的义务。这不是无偿取得所有权。

第四种形态是共有专利委员会决策与按国退出机制(象限四)。Quark与辉瑞早期许可的第7.4条只处理共有专利:联合开发委员会决定由谁获取、审查和维护;任一方可以拒绝承担特定国家的费用份额,另一方可以自费接手,拒绝的一方应转让该国的全部 right, title and interest。费用分成比例在SEC公开文本中被方括号遮蔽,转让对价也没有写成无偿。PCT国家阶段通知和Quark不得放弃的安排在第7.3条,通知天数同样被遮蔽。

因此,对于正在进行海外授权谈判的中国创新药企而言,绝不能在缺乏条款支撑的情况下默认任何费用分担规则。 如果你在首付款、里程碑金额和分成比例上进行了极其艰苦的拉锯,却在专利条款中留白或签署了一句模糊的『由被许可方负责日常专利事务』,那么等待你的将是未来数年内数额巨大且不可控的现金流流失,甚至是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丢失重要海外法域的核心专利保护。

为什么这是现金流问题:官费曲线与国家阶段决策点

在创新药研发周期漫长且资本市场波动的大背景下,许多初涉出海的Biotech管理层常将专利开支视为『一笔小额的法务行政杂费』,误以为只要拿到几千万美元的首付款,专利年费不过是九牛一毛。然而,在真实跨国药企的IP运营账簿中,一个涵盖化合物结构、盐型晶型、制剂配方、联合用药及合成路线的完整抗肿瘤或自免新药专利族,其全球多国维持是一项逐年陡峭上升的长期确定性负债。

专利维持成本之所以随年限明显抬升,主要源于三大支柱机制:各主要专利局的阶梯式官方维持费(Official Maintenance/Renewal Fees)、欧洲统一专利与多国传统生效的成本结构差异、以及PCT国际申请进入各国家/地区阶段所带来的集中性资本支出。

USPTO官方维持费阶梯:大实体随年限翻倍递增

以美国市场为例。USPTO现行官费表于2025年1月19日生效,最近一次修订日期为2026年8月14日。大实体是默认身份,不是「员工超过500人」这一个条件。小实体通常还要求申请人及其关联方员工少于500人,并且没有把权利许可、转让或承诺许可、转让给不具备小实体资格的人(37 CFR 1.27)。因此,规模不大的中国公司一旦把相关专利许可给跨国药企,这些专利往往不能再按小实体缴费。微实体另有收入和申请数量条件(37 CFR 1.29)。实体身份要由美国专利律师按具体专利确认。下表是现行发明专利三次维持费:

维持费缴纳窗口 (Statutory Window)大实体官费 (USD)小实体官费 (USD, 减免60%)微实体官费 (USD, 减免80%)宽限期附加费 (Surcharge)
授权后第 3.0 至 3.5 年 (第1期维持费 3.5-year)$2,150$860$430$540(大实体)
授权后第 7.0 至 7.5 年 (第2期维持费 7.5-year)$4,040$1,616$808$540(大实体)
授权后第 11.0 至 11.5 年 (第3期维持费 11.5-year)$8,280$3,312$1,656$540(大实体)
单件专利全寿命官方维持费合计$14,470$5,788$2,894不含滞纳金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上述费率仅为USPTO收取的单件纯官方费用,尚未计入美国外部律师监控期限和代缴的服务费。正常缴费窗口是授权后第3至3.5年、第7至7.5年和第11至11.5年。错过该窗口后,还有6个月宽限期,但要加附加费。现行表的大实体附加费是540美元,小实体216美元,微实体108美元(37 CFR 1.20(h))。宽限期届满仍未缴足,专利失效。宽限期结束后的恢复,依据的是延误是否属于非故意,并要缴纳请愿费。现行表中,延误不超过一年的请愿费,大实体为2,260美元;超过一年为3,000美元(37 CFR 1.17(m))。若有6件已授权美国发明专利同时落在第11.5年窗口,大实体官方维持费是6×8,280=49,680美元。这是该窗口的一次维持费,不是此后每年再付8,280美元。

EPO欧洲专利年费全面上调:从第3年起逐年递增

相较于美国授权后分三次缴纳的机制,欧洲专利局(EPO)与绝大多数欧洲国家的规则更为严苛:专利申请自在PCT或EPC申请日起第3年开始,每年均须向EPO缴纳申请维持年费(Renewal Fee),直至专利授权或失效。

更为严峻的是,根据欧洲专利局行政委员会(Administrative Council)于2025年12月11日通过的最新费用调整决议,EPO自2026年4月1日起调整主要官方费用。行政委员会2025年12月11日的决定CA/D 9/25自2026年4月1日生效。下表「新官费」栏与2026年4月1日起适用的《缴费规则》一致:第3至第9年以及第10年和以后各年,分别为725、885、1,050、1,215、1,375、1,540、1,700和1,865欧元。这些是欧洲专利申请的维持费,自申请日起算(EPC第86条第1款),不是授权后一直缴到第20年的各国年费,也不是单一效力专利的年费表。旧费率栏采用2024年4月1日以后、2026年4月1日以前的对照数字。第8年的旧费率是1,465欧元:2026年新费率1,540欧元减去Fish & Richardson列出的75欧元涨幅,并与2024年4月1日调费后的第8年费率一致。该所对照表把旧金额印成1,456欧元,与上述两个数字不能同时成立。

申请维持年度 (Renewal Year)2026年4月1日前旧官费 (EUR)2026年4月1日起新官费 (EUR)调价变动额 (EUR)费用性质与缴纳阶段说明
第 3 年 (3rd Year)€690€725+€35 (+5.1%)自申请日(不是优先权日)起算的第3年维持费
第 4 年 (4th Year)€845€885+€40 (+4.7%)通常处于检索报告答辩或实质审查早期阶段
第 5 年 (5th Year)€1,000€1,050+€50 (+5.0%)实质审查中后期或补充实质审查答辩阶段
第 6 年 (6th Year)€1,155€1,215+€60 (+5.2%)审查沟通(Article 94(3) EPC)集中期
第 7 年 (7th Year)€1,310€1,375+€65 (+5.0%)授权前通告准备或口审程序(Oral Proceedings)
第 8 年 (8th Year)€1,465€1,540+€75(+5.1%)仍是按申请日计算的申请维持费,不是「第8年必然授权」
第 9 年 (9th Year)€1,620€1,700+€80 (+4.9%)申请仍在EPO未结时缴纳;授权后传统生效改向各国缴费
第10年及以后各年(申请仍未结案)€1,775€1,865+€90 (+5.1%)未结欧洲专利申请的维持费保持1,865欧元/年,不是授权后缴到第20年的统一年费

按2026年4月1日后的申请维持费,第3年至第8年合计为725+885+1,050+1,215+1,375+1,540=6,790欧元。授权之后,传统欧洲专利的年费改向各指定国缴纳;单一效力专利改按另一套、逐年上升的统一年费向EPO缴纳,第8年是815欧元,第20年是4,855欧元,并不是继续每年缴纳1,865欧元直到期满。

欧洲传统多国生效 vs. 单一效力专利(UP)的成本量级对照

在欧洲专利授权后,许可双方必须立即面临一个重大的策略与预算抉择:是选择2023年6月正式运行的欧洲单一效力专利(Unitary Patent, UP),还是走传统的逐国登记生效(National Validation)路径?

根据EPO官方发布的权威成本测算(Cost of a Unitary Patent),以在涵盖德国、法国、意大利、荷兰等18个单一效力专利成员国的范围内维持一件发明专利第5年至第12年为例,两种模式的真实开支存在数量级的悬殊差距:

成本构成科目 (Cost Category)传统欧洲专利18国逐国维持模式 (Traditional EP)单一效力专利统一维持模式 (Unitary Patent, UP)成本差异与商业考量分析
各国专利局官方年费总计 (Official Renewal Fees)€34,507€7,635单一效力专利这8年的官费是7,635欧元。11,701欧元是含外部成本的总成本。EPO只说明费率对应当年欧洲专利最常生效的四个国家的年费之和,没有在成本页列出国名。官费少约78%。
外部非官方代理与翻译成本 (Non-official Costs)€41,243€4,066单一效力专利仍有一次翻译和代理等外部成本。EPO对这一窗口的估算是4,066欧元,不是零,也不等于免除一切代理。
第5至第12年总成本合计 (Total 8-Year Cost)€75,750€11,701总成本75,750欧元对11,701欧元,约少64,049欧元(约85%),总额约为6.5倍。6.5倍比较的是含外部成本的总额。
单一专利法院(UPC)管辖与撤销风险可选择逐国Opt-out,防范跨国一网打尽强制由UPC管辖,存在全欧中央撤销风险管辖差异不是这张费用表里的欧元:传统欧洲专利在过渡期内可以退出UPC,单一效力专利由UPC管辖。

从EPO官方测算可以清晰看到,在这个18国、第5至第12年的示例里,传统路径的外部成本41,243欧元高于官费34,507欧元,约为官费的1.2倍。 单一效力专利的外部成本是4,066欧元,官费是7,635欧元,合计11,701欧元。英国、瑞士和西班牙不在单一效力专利范围内,若还要在这些国家生效,要另计传统验证和年费。专利族一年的总开支取决于件数和路径,本文不把它写成一个固定金额,预算以代理报价为准。

PCT国际申请30/31个月国家阶段:资金与策略的生死分水岭

除了授权后的维持费,许可期内最惊心动魄的预算节点是PCT申请进入国家阶段(National Phase Entry)。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专利合作条约》第22条与第39条第(1)款规定,PCT国际申请进入各国家或地区阶段的标准期限是自优先权日起算30个月或31个月(期限按受理局计算,不是全球统一在第30个月截止。欧洲专利局常见为31个月,美国、日本和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常见为30个月;个别局更长、更短或允许付费延期。进入前按WIPO时限表核对该局)。

在创新药License-out交易中,大量被许可的管线资产在签约时往往处于早期临床开发阶段(如临床I期或临床前候选化合物PCC阶段),其对应的核心专利往往还停留在PCT国际申请阶段,尚未完成全球分发。国家阶段期限届满前,双方必须决定进入哪些国家。多数局是优先权日起30个月或31个月,不能把满30个月写成所有局的同一天绝限。

进入国家阶段并非简单的表格勾选,而是涉及巨额的前期资本沉淀:

1. 官方申请与审查费:各国家局收取的递交费、检索费、实质审查请求费与超页超项附加费;

2. 专业翻译费用:进入日文、韩文、德文、法文、西班牙文、葡萄牙文或俄文等非英文法域时,说明书、化学通式和实验数据通常都要翻译。翻译费取决于页数、语种和供应商,本文不引用未经核验的单价。

3. 本土律师代理费与授权委任公证认证:不少国家要求境外申请人委托当地专利代理师。委托书是否需要公证或海牙认证,依该局和该文件而定,不能写成所有国家都强制认证,也不能把单国落地费写成一个未经来源的固定区间。

这意味着,如果一件PCT申请计划进入全球主要的12至15个医药主流与新兴市场,翻译、当地代理和官方费用会叠在一起,但具体金额必须来自当次报价。 如果协议没有写清谁决定进入哪些国家、费用由谁承担、一方拒绝进入时权利归谁,期限届满时可能没有人提交文件,申请在该国失效。

四份可核验公开合同的专利条款对照

为了跳出空泛的理论推演,本文深入解剖四份在公开渠道可完整核验、具备典型代表性的生命科学许可协议真实文本。这四份样本涵盖了大学技术转移机构、跨国药企对Biotech的商业授权、政府顶级研究机构SEC备案合同以及非营利全球公共卫生许可,展现了行业在不同利益博弈下的条款设计智慧:

公开合同样本与交易背景费用承担机制 (Past & Future Costs)审查与维护控制权 (Prosecution Control)放弃与不进入国家阶段机制 (Abandonment & Step-In)违约接管与权利归属 (Default & Reversion)
NeoMed标准独占许可模板
东北俄亥俄医科大学技术转移处
机构型样本,不是MNC交易统计
第10.1条:历史费用按33%、33%、34%分三年报销;此后只报销协议仍然有效的国家的后续费用。付款句交叉引用第9.1(a)条。许可方选择外部律师。原文:Outside counsel shall take instructions only from Licensor。被许可方获得副本并保密,模板没有写成否决权。被许可方可以终止对特定专利的权利。之后许可方可以放弃、继续,或再许可给第三方。模板没有写固定的放弃前通知天数。专利以许可方及共有人名义持有。第10.1条没有把未付专利费写成自动终止整份协议。
GARDP与盐野义
头孢地尔,2022-06-15执行版
公共卫生许可,不宜外推为商业标准
第8.5条:盐野义 at its own expense and discretion 承担并控制许可区域内的审查和维持。协助费用只报销实际、合理的自付成本。控制范围包括干扰、再颁和再审。裁量权的原文是 at its own expense and discretion。条款标题含 abandonment,正文没有给GARDP放弃通知期或接手选择权。第8.5条没有把专利权转让给GARDP。终止后的技术和数据交割要看协议其他条款。
NIH(NINDS/NCI)与Lixte
SEC Form 8-K Exhibit 10.1
协议号L-080-2024-0,不是Form 10-K
第7.1条由被许可方负责制备、申请、审查和维持,含IPR、期限延长、补充保护证书和异议。该条没有「全部费用由被许可方承担」的总括句。被许可方选择律师。第7.2条只要求相互通知并善意考虑意见。许可方按第7.3条接手后,才必须给予评论机会。第7.3条:至少提前60天书面通知,期限以行动期限或放弃生效日中较早者为准。许可方有选择权,没有义务,也不是无偿取得所有权。第6.9条:提前30天可按国交出权利。只有第7.3条或第7.4条生效时,通知生效90天后支付的该国专利费用才不再由被许可方承担。第7.4条的移交费用由被许可方承担,且许可方可以拒绝接手。
Quark与辉瑞早期许可
SEC公开文本对比例和天数作了遮蔽
第7.3条与第7.4条不能混成一条
第7.4条:JDC决定共有专利由谁推进。费用分成被遮蔽。任一方可拒绝特定国家的份额,另一方可以自费接手。第7.4条没有写负责方必须定期向JDC汇报。Quark单独持有的专利由第7.3条处理。PCT进入前通知辉瑞、辉瑞增列国家,以及Quark不得放弃,都在第7.3条。天数和接手选项的对价被遮蔽。拒绝付费的一方应转让该国全部权利、权属和利益。公开文本没有写明转让对价,也没有把拒绝付费称作违约。

通过对上述四份合同的深层文本比对,我们可以得出三条颠覆很多团队直觉的实操洞察:

第一,『分期报销过去的专利费』在这份大学模板里做得到,但不能据此说所有许可都这样分期。 NeoMed第10.1条把签约前的申请、审查和维护费用分成三年报销,比例是33%、33%和34%,发票日后30天内支付。条款标题是第10.1条,付款句内部却交叉引用第9.1(a)条,检索模板时两个编号都会出现。模板没有写这笔历史费用的市场金额,也没有写利息。

第二,『外部专利律师只对许可方负责』是防范利益冲突的最高防线。 NeoMed第10.1(b)条明确约定:Outside counsel shall take instructions only from Licensor(外部律师只接受许可方的指示)。账单可以由被许可方报销,但公开模板没有授权被许可方绕过许可方,直接指令律师缩小权利要求、撤回申请或不提交已知对比文件。被许可方拿到的是审查文件副本,并负保密义务;模板没有把「建议权」写成否决权。

第三,『放弃前通知期』(Pre-Abandonment Notice Period)必须具备足够的操作缓冲天数。 NIH–Lixte协议给出的60天,Quark–辉瑞协议也要求放弃前通知,但公开文本把天数涂掉了,不能和NIH的60天当成同一数字。官方答复期限常为数月,而且可以短于60天,所以「放弃前合理通知」不够用。对中国许可方,比较可执行的写法是:在该行为的官方期限之前至少60天书面通知。90天是更宽的谈判目标,不是这两份合同共同写明的法定最低天数。

中国许可方签约前的六个核心决定

立足于中国Biotech向欧美海外药企License-Out的实操视角,在谈判桌上针对专利费用与审查条款,团队必须在最终合同文本定稿前,逐一敲定并签署以下六大核心决定:

决定一:过去已发生费用(Back Payments)的追溯范围与分期安排

在管线达成许可前,中国研发团队往往已经在前期专利撰写、首发申请、PCT国际阶段检索以及部分主要国家优先权布局中投入了大量资金。关于这笔历史费用的追溯,合同中需要明确:

1. 结算口径是实报实销还是固定包干:推荐采用『经审计的历史账单凭据实报实销、但设定最高上限金额(Cap)』的折中方式,或者直接在合同附件(Schedule)中明确列示过去已发生的固定金额(在附件中列明经核对的固定金额),避免交割后就历史凭证细节陷入冗长扯皮;

2. 支付时点与分期机制:如果海外MNC支付的首付款规模可观,可要求在首付款交割后30日内一次性结清;若首付款偏紧,可借鉴NeoMed模式设定2至3年的分期摊销条款,并在合同中载明:分期支付的专利报销款属于独立于产品销售提成的刚性合同债务,不因临床管线的暂时停滞而免除。

决定二:全球授权与保留区域的专利费用切分规则

在绝大多数中国药企出海的License-Out交易中,中国企业往往保留大中华区(中国大陆、香港、澳门、台湾)的商业化权益,而将除大中华区以外的全球其他法域(Rest of World, ROW)或特定欧美日市场独家许可给跨国合作方。

这种区域拆分授权(Split-Territory Licensing)对专利费用的分担提出了严峻挑战:底层的基础化合物专利(Composition of Matter)是全球统一的大专利族,在PCT阶段或共有审查阶段发生的费用,究竟该按何种比例切分?

合同中应当精准区分:

• 纯区域特异性费用(Territory-Specific Costs):直接在许可区域(如美国USPTO、欧洲EPO、日本JPO)发生的落地、审查、答辩及年费,原则上必须由获得该区域独占商业化权益的被许可方100%全额承担;同理,中国本土CNIPA发生的所有费用由中国许可方自行承担;

• 全球平台与核心专利池公共费用(Global Common Prosecution Costs):对于无法分割的PCT国际阶段费用、PCT初步审查费以及由单一团队统一领导的先导化合物母案全球检索与撰写费用,比例没有公开的统一标准,可以由双方按保留区域谈判,也可以约定许可区域的费用由被许可方包干。本文不把某一固定百分比写成已经核实的市场分成。

决定三:外部专利律师指定权与全流程审查知情权

许多中国企业认为只要把专利交给海外MNC指定的知名大所推进就万事大吉,这是一种极其危险的放任。外部专利代理律师在处理审查答辩时,其核心诉求是尽早促成授权并完成客户委托,但在答辩细节上极易产生严重的委托人利益冲突。中国企业必须在合同中守住两道防线:

1. 律师指定与利益冲突审查:明确外部专利律所的选择必须经双方共同书面同意(Approved Patent Counsel),并且该律所在接受委托前必须出具利益冲突审查承诺函(Conflict of Interest Clearance),确认其未同时代理正在研发针对相同靶点竞争性管线的第三方客户;

2. 审查卷宗透明度与实质评议期(Docket Transparency & Review Period):合同必须刚性约定,负责推进审查的一方(无论是哪一方)必须在收到专利局任何官方沟通文书(包括审查意见通知书Office Actions、核准通知书Notice of Allowance、异议通告等)之日起10至15个工作日内,向另一方提供完整副本;在向专利局提交任何实质性答辩、权利要求修改(Claim Amendments)、终端放弃声明(Terminal Disclaimer)或上诉前至少30个自然日,向另一方提交答辩草案,并必须在合理商业限度内吸收采纳另一方提出的合理修改意见。

决定四:放弃申请与不进入国家阶段的强制提前通知与接手权

如果海外MNC在临床II期或III期由于其自身的管线战略重组,决定削减次要国家专利预算,或者认为某些分案专利价值有限决定放弃,中国企业绝不能被动接受既成事实。协议中必须明确:

• 强制提前通知义务(Mandatory Advance Notice):被许可方无论出于何种商业或技术理由,决定不再继续申请、不再答辩任何官方通知、不再请求实质审查、或不再缴纳任何维持年费时,必须在任何法定绝限日或放弃生效日前至少60天至90天,向中国许可方发出书面正式通知;

• 自费接手选择权(Step-In at the Licensor's Expense):收到通知后,中国许可方享有在30天内决定是否自费接手(Step-In)该专利或申请的排他性选择权。中国许可方接手属于权利而非义务;

• 对应法域剔除与权利移交:被许可方发出放弃通知或中国许可方行使接手权之后,合同应写明该国家是否从许可区域剔除、文件在几天内移交,以及转让是否另付对价。这些都不是公开样本自动给出的后果。Quark第7.4条要求转让全部权利,但公开文本没有写明对价;希望无偿转让的,要把无偿写进自己的合同。

决定五:违约代缴与紧急接管机制(Default Step-In Rights)

实践中经常发生被许可方由于法务行政疏忽、负责人员离职或跨国沟通延误,导致专利维持年费漏缴或错过答辩窗口的情况。由于专利局的恢复程序极度繁复且成本昂贵,合同中必须设置紧急代缴与接管机制:

如果被许可方未能在法定缴费期届满前30天提供缴费底单或缴费证明,中国许可方有权在无需事先取得被许可方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向相关专利局或外部代理人垫付该笔费用与任何附加费;随后,中国许可方可以要求被许可方在收到请款通知后15日内返还代缴金额和适用法允许的迟延利息,或者从下一期应付给许可方的里程碑或销售提成中抵扣。合同可以约定迟延利息,但利率必须落在适用法允许的范围内。若被许可方多次漏缴,许可方可以约定收回该专利或整个专利族的审查主导权。

决定六:专利维持有效与商业付款、特许权使用费及不挑战条款的联动

最后,专利条款绝不能与主交易的商业回报条款割裂。在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等国内头部涉外法务团队的总结中,BD团队必须警惕以下三处结构性勾稽关系:

1. 销售提成阶梯(Royalty Step-Down)与有效权利要求(Valid Claim)的挂钩:跨国药企在协议中几乎普遍要求:如果某国没有覆盖许可产品的有效专利权利要求(Valid Claim),产品在该国的销售提成比例应下调(如从10%直接砍半至5%甚至归零)。如果被许可方故意通过消极答辩使专利失效,便可达成其『下调提成』的不当目的。因此合同中必须增加反规避条款:因被许可方未尽勤勉义务、主动放弃或因其过错导致专利失效的法域,销售提成比例不予下调,仍按全额标准计算;

2. 不挑战条款(No-Challenge Clause)的边界:许可方通常要求被许可方承诺不得在任何司法管辖区直接或间接对许可专利的有效性提出无效宣告或专利异议。然而在美欧反垄断与专利法实践中(如美国最高法院著名的Lear v. Adkins先例及欧盟技术转让集体豁免条例TTBER),绝对禁止挑战专利有效性的条款在部分法域可能因违反公共政策而无效。合规的保护设计通常是设立终止抗辩权(Termination on Challenge):约定如果被许可方对许可专利提起无效挑战,许可方有权立即单方终止整个许可协议,并收回全部海外权益。

谁决定继续申请:审查控制权的利益冲突与防护

在跨国许可谈判中,海外MNC通常会以『我们在当地有庞大的专业专利团队与深厚的商业化诉求』为由,强烈要求独揽海外专利申请与审查的决定权。中国许可方往往面临巨大心理压力:既然对方出钱而且对方在欧美有更成熟的实操经验,把决定权完全让给对方是否是理所当然的?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发布的《生物技术领域技术转让指引》(A Primer on Technology Transfer in the Field of Biotechnology)第七章在专门探讨专利审查(Patent Prosecution)控制权时,给出了极具穿透力的警示:在生物医药许可中,即便被许可方承担全部费用,许可方依然具有极度充分的理由争取保留审查控制权,或者至少设立对等否决权。 WIPO归纳了四大核心利益冲突风险:

WIPO 核心利益冲突维度潜在危害与被许可方动机分析对中国许可方的致命伤害推荐的合同对冲机制
1. 窄化权利要求以规避权利金
(Narrowing Claims to Avoid Royalties)
被许可方可能在其内部开发后续第二代分子或改良工艺,在与专利局答辩时,故意主动将独立权利要求收窄,仅圈定制备成本最高的老工艺,从而使自身次级自研管线脱离被许可专利的保护圈,合法免除后续数十亿美元的销售提成义务。中国许可方不仅丢失了该管线应得的全球分成收益,还面临技术被合作方轻易改头换面『合法绕过』的巨大损失。权利要求基线锁定条款:被许可方修改独立权利要求必须经许可方书面批准;因被许可方窄化权利要求导致的产品变体,推定仍落入许可技术范畴,提成照付。
2. 与被许可方自有竞争专利族冲突
(Conflict with Competing Portfolios)
跨国药企往往在同一疾病靶点或作用机制下布局了数条研发路径。当被许可专利与MNC的全资自有在研项目发生保护范围交叠时,MNC存在强烈的动机牺牲许可资产的防御纵深,优先为自己的『亲生儿子』打造宽阔的专利护城河。被许可的中国管线专利被边缘化或成为次要防线,在未来的市场竞争中极易被第三方仿制药或后续同类产品击穿。指定外部独立代理人制度:禁止外部律所同时为该靶点的MNC自有项目提供审查服务;核心保护范围变更需经联合专利委员会(JPC)一致决议。
3. 专利局程序不当行为与有效性受损
(Inequitable Conduct & Procedural Misconduct)
在向USPTO等专利局提交材料时,若控制审查的一方未勤勉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如未及时提交已知的对比文件IDS,或者在答辩中做出不严谨的陈述),可能在美国诉讼中被判定为构成『不公正行为』(Inequitable Conduct),导致整个专利不可行使。不仅直接丧失专利保护,还会殃及整个专利族在全球其他衍生专利的公信力,甚至卷入恶意欺诈诉讼。全流程信息披露共签制度:对重大对比文件的披露设立强制核对清单;要求控制方提供外部资深合伙人的合规性法律意见书。
4. 协议终止后的专利资产完整回转
(Reversion of Clean IP upon Termination)
生命科学许可协议有相当比例因临床数据不达标、宏观战略收缩或合作破裂而在数年后走向终止。若此前审查决定权全由MNC主导,许可方在终止后收回的可能是一组千疮百孔、核心权利被放弃、期限被截断的残损专利族。中国创新药企无法将收回的管线重新二次对外授权给新的买家,亦无法继续自主推进海外临床融资,项目价值归零。资产健康维持承诺与违约赔偿:被许可方在许可期内负有『保持专利族完好无损的勤勉保管义务』;任何未经授权的权利放弃构成重大违约。

鉴于上述四大深层利益冲突,中国许可方在谈判中应坚决建立联合专利委员会(Joint Patent Committee, JPC)或在联合指导委员会(JSC)下设立专利工作组。双方对专利审查的管辖权可按专利权利要求的层级做精细化切割:

• 核心化合物独立权利要求(Core Compound / Active Ingredient Claims):无论费用由谁承担,中国许可方必须保留最终否决权(Final Say)。任何涉及化合物化学式通式缩减、取消特定官能团保护或放弃特定结构衍生物的答辩意见,未经中国许可方事先书面批准,不得对外递交;

• 外围制剂配方、联合用药及临床新适应症权利要求(Secondary / Formulation / Method of Use Claims):鉴于海外MNC对当地临床试验设计、规格制剂及市场准入具有更深厚的认知,此类权利要求的主导权可下放给海外MNC,但中国许可方仍享有完整的知情权与草案评议权。

放弃、不进入国家阶段与权利回转

在跨国许可协议的生命周期中,管线资产的专利布局是一个动态的演变过程。如何在合同中设计一套精密的流程,确保当被许可方决定在某些国家收缩战线时,中国许可方能够安全、平稳且无法律瑕疵地接手权利?

下图不是NIH–Lixte或Quark–辉瑞的原文流程图,而是中国许可方可以带去谈判的底稿。它只借用已经能核对的机制:NIH样本的60天放弃通知和30天按国交出,以及Quark样本按国拒绝份额后转让全部权利。图中的60至90天和把该国剔除出许可区域,是建议写进自己合同的缓冲;Quark公开文本中的通知天数和接手对价被遮蔽:

sequenceDiagram
    autonumber
    participant Licensor as 中国许可方 (Licensor)
    participant JPC as 联合指导/专利委员会 (JSC/JPC)
    participant Licensee as 海外被许可方 (Licensee)
    participant PTO as 各国专利局 (USPTO/EPO/JPO等)

    Note over Licensor,Licensee: 优先权日起算满 24-27 个月
    Licensee->>JPC: 提交目标国家进入清单与预算草案
    JPC->>Licensor: 评议并确认国家进入范围
    alt 被许可方决定全额推进
        Licensee->>PTO: 递交国家阶段文件并全额支付官费/翻译费
    else 被许可方决定放弃部分国家 (如日本/欧洲特定国)
        Licensee->>Licensor: 在法定绝限日前至少 60-90 天发出正式书面放弃通知
        Note over Licensor: 30天决策窗口:是否自费接手?
        alt 中国许可方决定接手
            Licensor->>Licensee: 行使接手权 (Election to Assume)
            Licensee->>Licensor: 按合同写明的对价移交权利与审查卷宗
            Licensor->>PTO: 以许可方名义自费递交并全权推进
            Note over Licensee: 该国从许可区域永久剔除,商业化权利终止
        else 中国许可方放弃接手
            Licensor->>Licensee: 确认不再继续
            Licensee->>PTO: 任由该国逾期失效或提交正式放弃声明
        end
    end
    Note over Licensee: 90天费用尾期只对应NIH第6.9条,且要等第7.3条或第7.4条生效
建议中的国家阶段决策与放弃接手顺序,不是两份公开合同的逐条摘录

在上述流程中,有三个极具技术含量的操作边界必须在协议中明文规定:

1. 按国交出的30天通知,以及附条件的90天费用尾期

NIH–Lixte第6.9条允许被许可方提前30天书面通知,交出某一国家的许可权利。费用尾期不是无条件的。只有在第7.3条或第7.4条其中一条生效时,被许可方才对通知生效日起算90天之后、在该国支付的专利相关费用不再负有付款义务。它约束的是90天后支付的费用,不是通知前已经发生的全部律师费和翻译费都自动再延90天。

因此,不能把第6.9条概括成「交出后一律再付90天全部费用」,也不能用一个未经合同记载的「数万美元」来描述这笔尾费。中国许可方若想防止对方在缴费前一天甩下账单,应把「哪些已发生费用仍由对方承担、计算到哪一天」写进自己的条款,而不是直接套用这一句。

2. 接手成本移交承担(Transfer Costs at Licensee's Expense)

代理人变更、委托书和转让登记都会产生官方规费和律师费。NIH–Lixte第7.4条处理的是另一件事:被许可方可以随时书面请求许可方接手审查,许可方有单独裁量权决定是否接受。The Licensee shall be responsible for all costs associated with transferring patent prosecution responsibilities to an attorney or agent of the IC's choice. 这句只覆盖第7.4条下的移交费用,不是第7.3条放弃通知后的当然后果,也不是把共有专利无偿过户。中国企业若希望对方承担因放弃引起的交割费用,需要在自己的合同里单独写明。

3. 区分『单项专利/区域放弃』与『合同全盘终止回转』

必须清晰界定:在项目正常推进过程中针对个别国家或外围专利的放弃与接手,属于许可范围的局部修剪(Pruning),绝不等同于许可协议的整体终止。 放弃国的剔除不应自动触发违约救济,也不影响核心目标市场的主许可效力。

然而,如果合作最终因海外开发彻底失败、商业违约或双方彻底解约而终止,则将涉及整个资产组合、临床数据、IND监管文件、CMC主文件(DMF)以及全部专利家族的全面回转。关于许可终止后临床试验数据所有权、监管批件过户、原研菌株/细胞株实物移交以及向中国许可方的数据交割路径,读者可参考本站此前发布的深度专文:海外药品授权终止后,数据与开发权怎样交回?。本文聚焦于日常审查维度的权利切割,二者在法律后果上互为衔接。

为什么中文供给查不到:披露颗粒度与证据路径

很多中国药企的研发与BD负责人在查阅国内公开资讯、投行研究报告或主流财经新闻时,常常感到困惑:国内每天都在铺天盖地报道中国创新药出海的『数十亿美元重磅交易』,为什么从来没有任何一份券商报告或上市公告提及这些交易里的专利费用到底由谁出?

这一现象的根本原因在于证券监管披露标准与商业合同法律颗粒度之间的巨大鸿沟。

三生制药–辉瑞交易公告实证:公告层只披露开发与监管,专利条款隐身

以2025年5月20日三生制药(01530.HK)在香港交易所发布的内幕消息公告《与辉瑞就PD-1/VEGF双特异性抗体(SSGJ-707)订立许可协议》为例,这份引起全行业轰动的重磅交易公告披露了极其详尽的宏观商业与财务框架:

• 首付款与里程碑:公告载明首付款为1,250百万美元(12.5亿美元),潜在付款总额最多4,800百万美元(48亿美元),包括开发、监管批准和销售里程碑。这些款项在公告中写明不可退还且不可抵扣,但不是公告当日无条件支付:协议生效取决于股东批准、加入协议、临床供货协议、选择权协议和适用反垄断审查等先决条件。本文只依据这份2025年5月20日公告,不把其后的交割进度写成公告原文。

• 销售分成:按许可地区的产品净销售额收取双位数百分比的梯度特许权使用费。许可地区是除中国内地以外的全球范围,不是把中国内地销售自动算进同一分成。

• 费用分担条款:公告原文是「辉瑞应负责承担许可产品在许可地区内的所有未来试验的开发及监管事务的所有费用」。这句说的是未来试验的开发和监管事务,不是专利年费。

然而,通读这份长达数页的正式官方公告,已公开的许可条款没有写专利族申请和维护费由谁承担,也没有写PCT国家阶段由谁决定、放弃后由谁接手。不能把「公告没写」读成「合同没有这项义务」或「市场默认由某一方式承担」。

这种缺失并非三生制药或辉瑞存在合规瑕疵,而是完全符合香港联交所、上交所科创板及深交所的常规监管要求:联交所这条公告关注的是首付款、里程碑、分成和开发费用这类重大财务事项。专利年费、律师指定和放弃通知没有出现在公告正文中。本文不把这种省略表述成某一条法律已经授予的披露豁免;只说明读者不能从公告回答专利费用问题,必须回到合同全文。

与此同时,国内头部涉外律所的公开文章(如金杜、金诚同达的优秀实务指南)往往基于经验总结,其侧重点主要有二:要么是站在中国药企作为买方的License-in视角讨论如何减轻自身专利费用负担;要么是以泛化清单形式列出『应关注专利申请与维持』,缺少针对真实出海交易条款级(Clause-level)公开文本的逐句拆解。而检索头部律所文章(如君合知产团队法律动态第2418期),其探讨的焦点则是中国新《专利法》下的药品专利期限补偿(PTE)门槛,完全不涉及跨境许可协议内部的费用划分。

为了穿透这一信息迷雾,中国创新药企的法务与BD团队在起草合同前,必须掌握一套获取一手合同级证据(Primary Contractual Evidence)的检索方法:

1. 美国SEC EDGAR数据库的Exhibit 10全文本检索:根据美国证券法规则,纳斯达克或纽交所上市的Biotech在发生重大交易时,必须在定期报告(Form 10-K, 10-Q)或重大事项报告(Form 8-K)中提交未涂黑(或仅针对商业定价部分申请保密遮蔽)的协议全文(Exhibit 10.1 / 10.2等)。通过检索关键词 "prosecution and maintenance" AND "at its own expense" AND "patent costs",可以直接调阅诸如前文引用的NIH–Lixte等真实执行版协议条款;

2. 全球公共卫生与技术转移公开智库:查阅如GARDP、Medicines Patent Pool(MPP)公开的完整许可协议全文(如前述GARDP–Shionogi协议),以及美国各顶尖大学(如哈佛、MIT、Stanford、NeoMed)技术转移办公室公布的标准独占许可示范文本;

3. 交叉比对官方费率表:直接以USPTO、EPO官方现行规费决议(而非二手自媒体文章)为预算基准,建立管线全寿命周期的多国专利开支动态精算模型。

决策清单与常见误区

为了协助中国创新药企BD与法务团队将上述机制高效带入跨境许可谈判室,下表梳理了一份开箱即用的《海外许可专利费用与审查控制权商务谈判核对清单》:

谈判条款维度 (Clause Dimension)行业常见错误假定 (Dangerous Assumptions)推荐合同落地方案 (Recommended Contract Language)中国许可方核心谈判底线 (Bottom-Line Principle)
1. 历史专利费用
(Back Patent Costs)
误以为过去的专利费是研发历史沉没成本,对方只负责签约后未来的开支。可以要求生效后按核对过的账单报销;若分期,NeoMed模板是三年33%、33%、34%,没有写利息。固定金额以附件账单为准。必须要求对方全额偿还已发生费用;历史账单在签约前完成梳理并作为附件锁定固定金额。
2. 未来申请与审查费用
(Future Prosecution Costs)
误以为只要对方负责全球商业化,所有法域(含中国保留区)的费用都该对方付。严格区分授权区域与保留区域:被许可区域的落地、审查和年费由被许可方承担;无法按国家切开的PCT费用另行列明比例或由被许可方包干。比例没有统一的公开标准。许可区域内100%由被许可方买单,中国企业绝不为对方专享的海外市场承担任何维持年费。
3. 外部专利律师指定
(Patent Counsel Selection)
误以为谁出钱就必须全权让渡律师指定权,任由MNC雇佣其御用律所。外部律所由双方共同书面同意(Approved Counsel),须出具利益冲突审查声明,接受联合指令。保留外部专利代理律所的共同决定权与否决权,防止代理人出现代表竞品管线的利益冲突。
4. 审查卷宗知情与评议
(Docket Transparency & Review)
认为日常审查无需介入,只要坐等专利局颁发最终授权证书即可。收到官方通报15日内提供副本;实质答辩递交前30天提供草案并吸收采纳合理意见;重要会议允许列席。守住30天实质审查意见评议期,确保中国团队对海外答辩策略与修改范围拥有知情与建议权。
5. PCT国家阶段进入
(PCT National Phase Entry)
在协议中留白,以为满30个月时大家自然会在联合委员会上达成一致。合同明确列出必进国家核心清单;任何一方有权在优先权日满27个月前要求增列国家,增列国由主张方出资。锁定PCT满30个月前的决策时限;防止因MNC拖延或决策瘫痪导致全球首发PCT申请直接逾期绝版。
6. 放弃申请提前通知
(Abandonment Advance Notice)
仅写『被许可方放弃前应合理通知』,导致对方在绝限日前数天突然抛弃案件。任何放弃、不答辩或不缴费,必须在官方期限或放弃生效日前至少 60 至 90 天书面通知许可方。绝不妥协通知天数(最低不低于60天),为中国团队自费接手办理代理交接预留充裕的实操时间。
7. 自费接手与许可区域剔除
(Step-In Rights & Carve-Out)
误以为对方放弃后,该国专利权仍然属于被许可方,只是暂停推进。许可方享有单方接手选择权而非强制义务;接手国自动永久剔除出许可区域,被许可方商业权利终止。是否把该国剔出许可区域、几天内移交文件、转让是否无偿,都要在合同里写明。Quark第7.4条要求转让全部权利,但对价在公开文本中被遮蔽。
8. 违约代缴与紧急接管
(Default Cure & Setoff)
对方漏缴年费时,中国团队束手无策,只能眼睁睁看着专利进入无法恢复的失效状态。在约定的缴费证明期限过后仍无凭证,许可方可以代缴,并写明返还、抵扣,以及不超过适用法上限的迟延利息。代缴权写成不必先取得对方同意,并同时写明返还或抵扣。这是合同里要争取的安排,不是法定权利。

警惕三大致命实务陷阱

在谈判实战中,中国Biotech高管与BD团队尤其需要提防以下三个隐蔽但极具破坏力的认知陷阱:

• 陷阱一:出资与控制权简单捆绑(『谁出钱谁说了算』):如前所述,被许可方承担费用并不意味着其拥有肆意裁割专利范围的特权。在核心化合物大案上,必须坚守许可方的最终裁决权或对等否决权,严密防范WIPO指出的窄化权利要求规避销售提成的重大风险;

• 陷阱二:误将官方维持费当作专利族的全部维护成本:EPO这个18国、第5至第12年的示例里,传统路径外部成本41,243欧元约为官费34,507欧元的1.2倍;单一效力专利还有4,066欧元外部成本。外部成本相对官费的倍数会随国家和年份变化。签约前应问清欧洲走单一效力、传统多国验证,还是两者组合,并把非官方费用的承担方写进合同。

• 陷阱三:误将公告未披露当成『市场默认免除义务』:部分初创团队在参考三生–辉瑞等头部出海交易时,因公告未见专利费用描述,便在商务谈判中轻易接受了外方起草的严苛模板。必须认识到公告的摘要性,学会穿透表象查阅一手SEC备案协议与行业标准模板,在平等博弈中为企业锁定最大化的长期价值。

海外专利费用与审查控制权的妥善敲定,仅是创新药跨境商业化征途上的坚实一环。在构建完整的出海法律防线时,企业还需将本决策与以下核心实务模块无缝衔接:

1. 整体交易结构与BD谈判流程:关于首付款、里程碑梯度与分成比例的综合谈判策略,详见:创新药License-Out交易全流程:从BD谈判到合同条款;

2. 衍生技术归属与竞业壁垒:合作期间基于原技术研发的工艺改进和衍生专利权属划分,详见:中国创新药License-Out合同中的知识产权陷阱:授权范围、衍生技术和竞业条款如何不踩雷;

3. 签约前的全球知识产权布局与FTO:在走上谈判桌前如何排查全球自由实施风险并构建高质量专利资产,详见:医药出海知识产权布局:国际专利申请、商标注册与FTO分析;

4. 里程碑付款的确定性与兑现风险:如何识别哪些名义里程碑可能永远无法收到,详见:创新药授权总额怎么看:哪些里程碑不一定会收到?;

5. 商业尽力义务防项目被搁置:怎样在合同中防范MNC签约后将项目打入冷宫,详见:许可协议里的尽力义务:怎样避免项目被长期搁置?;

6. 共同开发中的临床试验费用分摊:若交易包含中美双报共同开发,关于临床试验成本池的界定,详见:共同开发协议:临床费用分摊前要说清什么?;

7. 医药IP商业化定价与估值模型:从技术估值与知识产权转让定价角度量化管线资产,详见:医药IP商业化实务:专利许可定价、技术入股估值与IP融资全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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