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做或准备做印度 CDSCO 准入的中国器械和体外诊断(IVD)法规负责人,8月下旬被一串抢眼标题围住了。不少跨境注册代理和行业社群把新公报写成“欧盟获批器械在印度可直接豁免临床试验”、“拿着 CE 标志 就能加速进入印度”。IVD 同事跟着问:化学发光或分子检测试剂在欧洲拿到 CE 证书后,印度临床是不是也一并免了?
法律文本对不上这些标题。
印度卫生与家庭福利部(Ministry of Health and Family Welfare)于 2026年8月14日 签署通知,并于 2026年8月19日 在《印度公报》(The Gazette of India)特别部分刊宪公布《医疗器械(第三次修正)规则, 2026》(Medical Devices (Third Amendment) Rules, 2026,G.S.R. 744(E))。规则自最终公布之日施行,也就是 2026年8月19日;这份文书没有另给过渡期。它只在《医疗器械规则, 2017》(G.S.R. 78(E),2017年1月31日)Rule 63(1) 第四项但书(Proviso (iv))里,在“or Japan”之后插入“or European Union countries”。
管辖范围很窄,不是全品类绿色通道。下文按公报原文、2017 年规则基线和中国对印存量结构,把 Rule 36、Rule 63、Rule 64 拆开,顺带核对同日 G.S.R. 743(E) 的灭菌贴标时钟,并更正本站 2 月注册通论里仍在流通的 FDA/CE 一般可替代本地临床说法。
一、核心结论与决策速览
截至 2026年8月31日,针对 G.S.R. 744(E) 及其配套监管公报,中国医疗器械及体外诊断出海企业需要建立的核心合规认知如下:
- 修正案的准确法律地位:G.S.R. 744(E) 的草案为 2026年4月10日 发布的 G.S.R. 269(E),经药物技术咨询委员会(DTAB)咨询并审议公众意见后定稿,于 2026年8月19日 在官方公报正式公布(Part II, Section 3(i), No. 678,电子公报编号 CG-DL-E-21082026-275639)。公报未设过渡期,自发布当日(2026年8月19日)起施行。
- 条文修正的唯一实质:在 Rule 63(1) 第四项但书的参考国名单(原为英国、美国、澳大利亚、加拿大、日本)中增补“欧洲联盟国家(European Union countries)”。
- 适用对象的严格限制:Rule 63 仅适用于在印度境内尚无谓词器械(Investigational Medical Device without Predicate Device)的进口或制造许可申请(Form MD-26)。如果产品在印度已有同类谓词器械获批,走的是常规进口通道(Rule 36 / Form MD-14),该通道自 2017年 起就已承认欧盟国家自由销售证书(FSC),根本无需依赖本次 744(E) 修订。
- CE 证书不等于自动免临床:公报用的是“获欧洲联盟国家监管当局批准(approved by the regulatory authorities of European Union countries)”,没有写 公告机构 的 CE 证书。两年上市、CLA 对安全性能及警戒数据满意、印度人群无差异论证、上市后临床调查书面承诺,一项都没有放宽。
- 体外诊断试剂(IVD)不在本次受益名单中:新体外诊断试剂的准入受 Rule 64 管辖(Form MD-28 / MD-29)。Rule 64 本身并未设置对应于 Rule 63 第四但书的国别豁免条款,且本次 G.S.R. 744(E) 根本没有修改 Rule 64。中国占对印出口大头的 IVD 厂家,切不可误以为欧洲 CE 能够豁免印度的新试剂临床性能评价。
- 同日 G.S.R. 743(E) 的灭菌贴标与检测费分立:2026年8月19日 同日公布的另一份法定公报 G.S.R. 743(E)(第二次修正规则,草案为 2026年4月10日 的 G.S.R. 270(E))增加了 Rule 44(p) 条款,要求外包灭菌器械在标签上标注灭菌场地制造许可证号(自通知日起 6 个月即 2027年2月14日 起强制执行),并自 2026年8月19日 起实施第九附表(Ninth Schedule)官方实验室检测收费标准。印度官方新闻局(PIB)在 2026年8月24日 新闻通稿中声称“取消外包灭菌单独委托许可证(Loan Licence)”,但正式英文公报中并未包含删除 loan licence 的条文,企业必须以公报文本为准。
二、G.S.R. 744(E) 改了哪一句,为什么不能写成“欧盟获批自动拿证”?
要看清 744 改了哪一句,得回到 2017 年规则的结构,而不是只看新闻稿标题。
2.1 公报条文逐条对照
G.S.R. 744(E) 全文仅有五项精简条款:
| 条款编号 | MDR 2017 被修改条款 | 修改前(2017年基线) | 修改后(G.S.R. 744(E) 现行文本) | 合规实操影响 |
|---|---|---|---|---|
| Rule 1 | 名称与生效日 | 2017年1月31日 G.S.R. 78(E) | 规则名称为《医疗器械(第三次修正)规则, 2026》,自官方公报公布之日(2026年8月19日)施行 | 无过渡期,即刻生效 |
| Rule 2 | Rule 19H(2)(v) | ...conformity to standards... | ...conformity to standards and Quality Management System... | 在官方实验室评价条款的 standards 之后插入 QMS 字样,不是公告机构 ISO 13485 换证令 |
| Rule 3 | Rule 19J(2)(v) | ...conformity to standards... | ...conformity to standards and Quality Management System... | 与 Rule 2 同一插入,分属 19H 与 19J |
| Rule 4 | Rule 19 边注(Marginal Heading) | Testing laboratories | Government Medical Device Testing laboratories | 只改边注用语 |
| Rule 5 | Rule 63(1) Proviso (iv) | ...approved by the regulatory authorities of either the United Kingdom or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or Australia or Canada or Japan... | ...approved by the regulatory authorities of either the United Kingdom or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or Australia or Canada or Japan or European Union countries... | 无谓词调查器械可不交临床调查结果的国家名单里,加入欧盟国家;其余条件未改 |
2.2 Rule 63 的法定逻辑与但书约束
Rule 63 专门规范“在印度没有谓词器械的调查用医疗器械(Investigational Medical Device)的进口或制造许可”。
Rule 63 管的是“尚无谓词器械”的进口或制造许可,不是所有调查器械的总称。2017 年原文 Rule 3 把 investigational medical device 定义得更宽:没有谓词,或者已获许可却主张新预期用途、新人群、新材料或重大设计变更、且正在做临床调查的,都可能落入调查器械。Rule 63 的标题和主文收得更窄:没有谓词的器械,原则上完成第七章临床调查后,用 Form MD-26 向中央许可权力机构(Central Licensing Authority, CLA,即印度药品总监 DCGI)申请 Form MD-27。
CLA 的法定决定时限是 120 天,必要时可再延长不超过 30 天。材料不够时,CLA 应在该期限内书面告知还缺什么;申请人若在催补后 90 天内仍不补,申请可能被拒。例外是可以不要求提交临床调查结果,不是取消 MD-26/MD-27 这张许可。
Rule 63(1) 原文有多项但书。与本题直接相关的是:
- 第一项但书:用于威胁生命、严重疾病、与印度卫生情景特别相关的疾病、国家紧急情况、极端紧急、流行病,或尚无疗法的情形,动物数据或临床数据要求可由 CLA 缩略、推迟或免除;
- 第二项但书:Class A 调查器械通常不要求提交临床调查数据,除非 CLA 书面说明确有必要;
- 第三项但书:器械含已在印度批准上市的药品时,部分动物毒理要求可放宽,与本次欧盟名单无关;
- 第四项但书(744 改的就是这一项):调查器械若已获指定国家监管当局批准,在满足其余条件时,CLA 可以不要求提交临床调查结果。
咨询页往往只念“豁免临床调查”半句。第四项但书后半段是合取条件,744 一项都没删:
Rule 63(1) 第四但书须同时满足:
[1] 获英国、美国、澳大利亚、加拿大、日本或【欧盟国家】监管当局批准
+
[2] 在该国市场上至少已销售满 2 年(marketed for at least two years)
+
[3] CLA 对安全、性能及警戒数据满意(2017 年英文原文用的是 pharmacovigilance,不是 CE 体系里的 materiovigilance 专词)
+
[(a)] 按现有知识,没有证据或理论可能表明该器械在印度人群中的行为或性能不同
+
[(b)] 申请人书面承诺,按 CLA 批准方案开展上市后临床调查
德国或法国走完 MDR 符合性评估,不等于这五项已经齐。证还没满两年、印度人群论证写不圆、或不肯出上市后临床调查承诺,CLA 仍可要求补第七章临床调查。
三、三轨并立:Rule 36、Rule 63 与 Rule 64 的法律边界
在印度医疗器械申报实务中,很多团队容易将“进口许可证”、“调查器械许可”和“新 IVD 许可”混为一谈。下表清晰厘定了三条法律通道的根本区别:
| 维度 | 通道 A:常规进口许可 | 通道 B:无谓词调查器械许可 | 通道 C:新体外诊断(IVD)许可 |
|---|---|---|---|
| 适用法规条款 | Rule 36 (Chapter V) | Rule 63 (Chapter VIII) | Rule 64 (Chapter VIII) |
| 适用产品范围 | 印度境内已有已批谓词器械(Predicate Device)的医疗器械与体外诊断 | 印度境内尚无谓词器械的医疗器械(非 IVD) | 印度境内尚无谓词产品的新体外诊断试剂或分析系统 |
| 申请表单与产出证书 | 提交 Form MD-14 获得 Form MD-15(进口许可证) | 提交 Form MD-26 获得 Form MD-27(调查器械许可) | 提交 Form MD-28 获得 Form MD-29(新 IVD 许可) |
| 临床数据法定要求 | 持有 Rule 36(3) 所列国家 FSC 时,进口许可应在不开展临床调查的情况下授予;其他来源国按 36(4)(5) 看风险等级 | 原则上完成第七章临床调查后交 MD-26;第四但书只是可以不交临床调查结果 | 按第四附表交材料;生命威胁等可缩略,Class A 新 IVD 通常可不做临床性能评价;无国家名单例外 |
| 对欧盟文件的认可历史 | 2017 年 Rule 36(3) 原文即承认澳大利亚、加拿大、日本、欧洲联盟国家或美国主管当局签发的 自由销售证书(FSC) 时可授予进口许可且不开展临床调查。英国是 2022年3月4日 G.S.R. 174(E) 才补进 Rule 36(3) 的,不要把 2017 年原文写成已经包含英国 | 2026年8月19日 才写入:G.S.R. 744(E) 把欧盟国家加进无谓词临床调查结果例外的国家名单 | 从未设立参考国名单:Rule 64 只有生命威胁等情形的缩略,没有美英澳加日欧两年上市例外 |
| G.S.R. 744(E) 的直接影响 | 零影响(既有规则已完备) | 核心影响(增加欧盟作为豁免参考国) | 零影响(Rule 64 未做修改) |
| 后续衔接步骤 | 取得 MD-15 后即可合法进口销售 | 取得 MD-27 后,方可凭此向 CLA 申请常规 Form MD-14/15 进口许可(Rule 36(6)) | 取得 MD-29 后,方可凭此向 CLA 申请常规 Form MD-14/15 进口许可(Rule 36(6)) |
3.1 印度法律下的“谓词器械”定义
在判定产品走 Rule 36 还是 Rule 63 之前,必须严格以印度的法定定义为准,切勿直接套用美国 FDA 510(k) 的“实质等同性(Substantial Equivalence)”概念。
根据《医疗器械规则, 2017》第 3(zm) 条,印度的 predicate device 是:经 CLA 批准在印度制造销售或进口的、与拟申请器械具有相似预期用途、材料和设计特征的首个同类器械。站内百科 谓词器械 写的是美国 FDA 510(k) 定义,不能直接套到 Rule 63。
CDSCO 公开名录里如果已经有经 CLA 许可、用途/材料/设计特征足够接近的首个同类产品,走的是常规进口:印度授权代理人持批发或制造许可后,在 SUGAM 交 Form MD-14,附认可国 FSC。Rule 36(3) 说的是:已有澳大利亚、加拿大、日本、欧洲联盟国家或美国(以及后来补入的英国)主管当局 FSC 时,进口许可应在不开展临床调查的情况下授予。这不是 744 的新闻。
名录里找不到这样的印度谓词,才进入 Rule 63。不要用 substantial equivalence 把“印度已有同类”误判成无谓词,也不要把真正无谓词的产品当成 510(k) 式等同性申报。
四、CE 标志、MDR 证书与“欧盟国家监管当局批准”的法律落差
在 G.S.R. 744(E) 的文字表述中,存在一个极其关键的法律细节:
条文表述为:“...approved by the regulatory authorities of ... or European Union countries...”
对于深耕欧洲市场的 RA,欧盟和美、日的上市文件本来就不是同一类东西:
- 美国与日本:政府主管机关直接下发上市许可或承认(FDA 的 510(k) 清关信、PMA 批准令,或日本 PMDA/MHLW 的承认书)。
- 欧盟体系:在 EU MDR 2017/745 下,非无菌、非测量、非复用外科器械的 Class I 可由制造商自行出具符合性声明(Declaration of Conformity);Class Is、Im、Ir、IIa、IIb、III 要由 公告机构(Notified Body) 做符合性评估并签发 CE 证书。成员国主管当局(如德国 BfArM、法国 ANSM、西班牙 AEMPS、爱尔兰 HPRA)通常不给具体器械另开一张商业上市批准信。
美/英/澳/加/日 模式 欧盟 (EU MDR) 模式
┌───────────────────────┐ ┌───────────────────────┐
│ 国家官方监管机构 │ │ 公告机构 (NB) │
│ (FDA / TGA / PMDA) │ │ (TÜV, BSI, DNV 等) │
└──────────┬────────────┘ └──────────┬────────────┘
│ 直接发放 │ 签发符合性证书
▼ ▼
┌───────────────────────┐ ┌───────────────────────┐
│ 官方批准函/注册证 │ │ CE 证书 (Certificate) │
│ (Approval / Clearance)│ └──────────┬────────────┘
└───────────────────────┘ │ 成员国主管当局仅发放
▼
┌───────────────────────┐
│ 自由销售证书 (FSC) │
└───────────────────────┘
这种法律架构的差异,导致在向 CDSCO 提交 Form MD-26 临床豁免卷宗时,不能仅凭一张公告机构出具的 CE 证书复印件就声称“已获欧盟国家监管当局批准”。
在 CDSCO 或 CLA 写出执行通告、把 “regulatory authorities of European Union countries” 解释成 CE/MDR 证书或某个主管当局清单之前,不能把一张公告机构 CE 证书复印件写成已经满足但书。较为稳妥的卷宗,通常要把符合性证明和成员国主管当局文件放在一起,例如:
- 有效的 MDR CE 证书及分类依据,而不是 CE 标志照片;
- 欧盟成员国主管当局签发的 自由销售证书(FSC)——这更接近条文里的 national regulatory authority or other competent authority 用语,但仍是我们的判断,不是 744 列明的法定附件清单;
- 能证明在该国实际销售满两年的发票、报关或分销记录,获证日不能冒充上市日;
- 安全、性能和警戒数据,供 CLA 按第四但书审查。
EUDAMED 登记、海牙认证或领事认证,可能被代理或窗口要求,但 744 和 2017 年 Rule 63 都没有写成提交条件。CLA 若日后用通告把欧盟国家批准等同于 CE 证书,那是行政实践,须等书面文件。
五、为什么占对印存量主体的 IVD 企业不能套用 744(E)?
根据医药出海通《印度 CDSCO 里的中国制造商数据图谱》(2026年6月10日 对 CDSCO 公开名录的快照,不是本次重算):全部 165,296 条记录中,中国制造 13,421 条,占 8.12%。
- 风险等级:中国产品 Class B 65.3%、Class C 21.6%、Class A 10.7%、Class D 2.5%;
- 品类:前十名以血细胞分析仪、化学发光、溶血素、稀释液、尿液试纸和血糖仪等 IVD 为主;
- 厂家结构:新产业、迈瑞、迪瑞合计约占中国记录三分之一,核心业务都是 IVD。
这些件数说明的是已注册存量的结构,不能证明 13,421 条都将适用 Rule 63,更不能写成即将获得欧盟临床豁免。744 的受益面是印度没有谓词的非 IVD 调查器械。已有谓词的常规进口,欧盟 FSC 本来就走 Rule 36(3);新 IVD 走 Rule 64,744 没有改那一条。
中国对印医疗器械批件结构与 744(E) 适用性对照:
┌─────────────────────────────────────────────────────────────┐
│ 中国对印批件存量(共 13,421 条,占总库 8.12%) │
├────────────────────────────────┬────────────────────────────┤
│ IVD 试剂与设备(占主力) │ 非 IVD 医疗器械 │
│ 适用 Rule 64 / Rule 36 │ 适用 Rule 63 / Rule 36 │
├────────────────────────────────┼────────────────────────────┤
│ • 已有印度谓词:走 Rule 36 │ • 已有印度谓词:走 Rule 36 │
│ (2017 年起欧盟 FSC 即在) │ (2017 年起欧盟 FSC 即在) │
│ • 新 IVD 走 Rule 64 │ • 无谓词非 IVD 走 Rule 63 │
│ 744 未改 Rule 64 │ 【744 真正改到的名单】 │
└────────────────────────────────┴────────────────────────────┘
原因在于:
- 已有同类比对的常规 IVD:申请的是 Form MD-14,走 Rule 36。Rule 36(3) 在 2017 年就把欧盟国家 FSC 写进去了,不需要 744 来“新承认欧盟”。
- 印度尚无同类的新 IVD:归口 Rule 64,Form MD-28 申请 MD-29。条文要求按第四附表提交信息,生命威胁等情形可以缩略,Class A 新 IVD 通常可不做临床性能评价;没有对应 Rule 63 第四但书的国家名单。744 的操作条款只动了 19H、19J、Rule 19 边注和 Rule 63,没有改 Rule 64。
因此,IVD 试剂企业的注册主管切勿听信第三方代理机构的片面宣传,把研发中的全新诊断试剂的印度临床预算撤销;对新试剂而言,印度的本地评估要求依然是刚性的。
六、同日公报 G.S.R. 743(E):灭菌外包贴标与第九附表检测费
在跟踪 2026年8月19日 法规变动时,许多企业容易将同日出台的另一份关键文书与 744(E) 混淆。
印度卫生部同日公布《医疗器械(第二次修正)规则, 2026》(G.S.R. 743(E),公报号 677,电子编号 CG-DL-E-21082026-275637,草案 G.S.R. 270(E),2026年4月10日)。对中国出口商最容易和 744 缠在一起的,是灭菌贴标时钟和第九附表检测费。
6.1 Rule 44(p) 灭菌外包标签强制要求
G.S.R. 743(E) 在 MDR 2017 的 Rule 44(医疗器械标签规范)中新增了第 (p) 款:
“如果器械委托外包灭菌,且该灭菌场地持有有效的生产许可证,则器械标签上必须标明该灭菌场地的制造许可证编号(Manufacturing Licence Number),其前缀应当使用:‘Sterilization sites Manufacturing License Number’或‘Ster. Mfg. Lic. No.’或‘S.M. L.’。”
但书写明:clause (p) 自本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强制(shall be mandatory with effect from six months from the date of this notification)。
合规时钟:通知签署日是 2026年8月14日。clause (p) 的强制日起点是 2027年2月14日,不要从公报公布日 2026年8月19日 再加六个月。中国工厂把 灭菌 外包给持证场地、再出口印度的无菌器械,应在该日前改好标签图面。公报本身没有写成“逾期即海关扣关、CDSCO 召回”;不合规更可能在进口查验、邦局核查或 CDSCO 检查里被认定为标签缺陷,具体处置看现场认定。
6.2 新增第九附表(Ninth Schedule)官方检测收费标准
G.S.R. 743(E) 在第八附表之后插入第九附表(Fee for test or evaluation),并新增 Rule 19(3)、改 Rule 69,把官方实验室检测/评价费接到这张表上,自最终公布日(2026年8月19日)施行。下列收费来自英文公报原文:
| 序号 | 公报英文科目 | 法定基准收费(INR) |
|---|---|---|
| 1 | Implantation test(植入试验) | 5,000 |
| 2 | Sterility test(无菌试验) | 2,000 |
| 3 | Surgical Dressings(外科敷料) | 1,000 |
| 4 | Syringes & needles(注射器与针) | 1,000 |
| 5 | Physical / physiochemical test for perfusion sets etc.(灌注器等物理或理化试验) | 2,000 |
| 6 | Surgical Sutures(外科缝线) | 3,000 |
| 7 | Optical Rotation, Specific Gravity, Refractive Index, weight per ml, Fluorescence etc. | 250 each |
| 8 | Absorbency, Weight per unit area (Surgical), Foreign matter 等外科敷料类项目 | 150 each |
| 9 | Condoms | 2,500 |
| 10 | Intrauterine Devices | 2,500 |
| 11 | Bacterial endotoxin test — Qualitative / Quantitative | 3,000 / 4,500 |
未列表项目由实验室主任或医疗器械检测官员核定。这些是政府实验室检测/评价费,不是 Form MD-26 申请费;第二附表的许可规费未在本次核对,咨询公司转述的申请费不要写进预算说明。
附表注 2 只写:规定费用每年自动增加 5%(shall automatically increase by 5% annually)。没有写从哪一个周年起算,不能自行补成“自 2026年8月19日起每年递增”。
6.3 官方通稿与公报条文的严重冲突警示
2026年8月24日,印度官方新闻局(PIB)发布了通稿(PRID 2302665),标题使用了“拟议修订以提升营商便利度(Proposes Amendments ... to Promote Ease of Doing Business)”,并在正文中声称“对于外包灭菌活动,取消了单独申请委托制造许可证(Loan Licensing)的要求”。
然而,对照 2026年8月19日 公布的 G.S.R. 743(E) 英文操作条款,没有废除 loan licence 制度的条文。定义改动的一处,只是在 Rule 3(j) 删掉 “of a licencee” 三词;原定义处理的是许可证持有人构成变更,不是外包灭菌许可。743 另外插入了 Rule 3(ya)(Certificate of Registration 定义)以及第九附表收费,同样不是取消委托生产许可。
官方新闻通稿 (PIB PRID 2302665) 正式法律公报 (G.S.R. 743(E))
┌─────────────────────────────────┐ ┌─────────────────────────────────┐
│ 声称: │ │ 实际法律条文: │
│ “外包灭菌不再需要单独办理 │ VS │ “外包灭菌必须在标签上印上 │
│ 委托许可证 (Loan Licence)” │ │ 灭菌场地许可证号 (Rule 44(p))” │
│ ❌ 属于新闻宣贯口径,无条文支撑 │ │ ✅ 具有强制法律约束力的公报条文 │
└─────────────────────────────────┘ └─────────────────────────────────┘
合规警示:媒体报道、行业协会通报和部委新闻通稿都不能替代公报原文。印度受托生产商或灭菌服务商若按 PIB 稿停办灭菌相关许可,可能在邦药物管理局或 CDSCO 检查里被认定为资质缺陷。窗口实操是否跟通稿走,只能等书面细则。
七、中国出海企业对印合规决策树与 RA 分卷指引
为了帮助中国医疗器械及体外诊断企业在面对 744(E) 和 743(E) 时做出清晰判断,企业法规团队可参考以下四步决策流程:
7.1 合规路径四步决策流程
[第一步:产品定性与谓词检索]
在 CDSCO SUGAM 系统检索是否存在经 CLA 批准的同类器械 (Rule 3(zm))
├─► 存在已批谓词器械 ──► 走【通道 A:Rule 36 常规进口】
│ (凭 Rule 36(3) 所列国家主管当局 FSC 办 Form MD-14/15;中国 FSC 不在该名单,无需 744)
│
└─► 不存在已批谓词器械 ──► 进入第二步
[第二步:品类属性判定]
判定拟申报产品是否属于体外诊断试剂/系统
├─► 属于全新体外诊断 (New IVD) ──► 走【通道 C:Rule 64 新 IVD】
│ (Form MD-28/29,744 帮不上;Class A 新 IVD 通常可不做临床性能评价)
│
└─► 属于非 IVD 医疗器械 ──► 进入第三步
[第三步:Rule 63 豁免条件筛查]
核对 G.S.R. 744(E) 增补后的 Rule 63(1) 第四但书条件
├─► 产品获得美/英/加/澳/日/【欧盟国家】批准 满 2 年
│ + 具备详实上市后安全警戒数据
│ + 能够科学证明印度人群无差异 (a)
│ + 出具上市后在印临床调查书面承诺 (b)
│ └──► 走【通道 B-1:Rule 63 临床豁免路径】(提交 Form MD-26 主张免交临床调查结果)
│
└─► 未满足上述任一条件 ──► 走【通道 B-2:Rule 63 常规调查路径】
(必须在印度开展第七章临床调查,获 MD-27 后再转 MD-14)
[第四步:供应链灭菌合规复核]
核实产品是否在境内外采用外包灭菌
└─► 若涉及外包灭菌 ──► 在 2027年2月14日 前更新标签,加注 "Ster. Mfg. Lic. No." (G.S.R. 743(E))
7.2 主张 Rule 63 欧盟例外的 Form MD-26 分卷准备清单
如果中国企业的非 IVD 创新器械确实在印度没有谓词、但已在欧洲上市满 2 年,在向 CDSCO 提交 Form MD-26 申请时,建议将卷宗划分为五个专业模块:
| 模块序号 | 卷宗模块名称 | 核心证明文件与要点 | 常见缺陷与避坑建议 |
|---|---|---|---|
| Module 1 | 欧盟国家监管当局批准的证据 | • MDR CE 证书(证明符合性评估已完成) • 成员国主管当局签发的 FSC(更接近“监管当局”用语) • 授权代表协议等辅助文件 | 不要只附 CE 标志照片或制造商自我声明。FSC 是否被 CLA 接受为“regulatory authorities”证明,744 没有写死,等通告 |
| Module 2 | 上市满两年 | • 欧洲首批发货发票、报关或分销记录,时间戳早于申请日 24 个月以上 | 获证日期不是 marketed for at least two years |
| Module 3 | 安全、性能与警戒数据 | • 与两年上市期对应的不良事件、召回或定期安全更新材料 • 风险管理文件 | 条文要求 CLA 对 safety, performance and pharmacovigilance 数据满意,没有指定 PSUR 模板 |
| Module 4 | 印度人群无差异(a) | • 适应症流行病学、解剖或使用条件在印度人群与原上市人群之间的对比 • 已发表文献,若有 | 不要只写一句“无种族差异”。具体学科材料按产品定,植入物不是药代动力学 |
| Module 5 | 上市后临床调查书面承诺(b) | • 申请人及印度授权代理人签署的承诺,按 CLA 批准方案开展 | 2017 年规则要求的是书面 undertaking 和 CLA 批准方案,不是一份已公布的“法定模板” |
八、站内既有文章勘误与出海知识库协同
在核对 744 和 743 时,也把站内几篇印度文对过一遍。
- 更正:2026年2月《印度 CDSCO 医疗器械注册指南》第 7.2 节、Q1、Q5 和结语,把 FDA/CE 写成多数情况下可替代本地临床。这个概括现在不能再对外用。有印度谓词的常规进口,看的是 Rule 36(3) 的 FSC,不是 CE 标志本身;无谓词非 IVD 要过 Rule 63 第四但书的全部合取条件;新 IVD 不在 744 的名单里。
- 743 与六月草案文:2026年6月《印度 CDSCO 2026 法规修订草案解读》把 G.S.R. 270(E) 和同期不良事件、BIS、SaMD 议题写在同一篇里。743 的 whereas 写明草案是 270(E),终稿落地的是灭菌贴标、第九附表收费、Rule 3(j) 用语和注册证明定义。不良事件强制报告、BIS QCO、SaMD 指南并不在 743 的操作条款里,不能把 743 当成那篇文章全部议题的法定终稿。灭菌贴标这一条,六月文已经写到草案 Rule 44(p),现在时钟可以改成 2027年2月14日 强制。
- 相邻页:
- 《印度 CDSCO 授权代理人与分销商锁定》——无谓词路径仍要印度授权代理人持证;
- 《印度 GeM 医疗器械采购》——采购通道与 MD-26 许可不是同一决定;
- 《印度 BIS 医疗器械电子元器件 QCO》——相邻合规簇,不在 744 里;
- 《CE 认证与 MDR/IVDR 合规指南》与《IVD 的 IVDR CE 路径》——说明 CE 不是 744 条文里的国家当局批准。
九、常见问题解答(FAQ)
Q1:我们在印度已经能查到同类已获批产品的常规医疗器械,744(E) 会让我们办证更快吗?
不会带来增量变化。 如果您的产品在 CDSCO 已经有明确的同类已获批器械(即存在 Rule 3(zm) 规定的 Predicate Device),您的申报路径本来就是走 Rule 36 常规进口(Form MD-14 申请 MD-15)。根据 MDR 2017 第 36(3) 条的规定,只要持有欧洲联盟国家主管当局签发的有效自由销售证书(FSC),CDSCO 本来就可以在不要求开展本地临床试验的情况下授予进口许可。G.S.R. 744(E) 修正的是管辖无谓词创新器械的 Rule 63,与常规进口产品无关。
Q2:体外诊断试剂(IVD)能否凭借在欧洲拿到的 IVDR CE 证书,申请免除印度的临床评估?
不能直接套用 744(E)。 新体外诊断试剂在印度受 Rule 64 管辖(Form MD-28 申请 MD-29)。Rule 64 没有 Rule 63 那种国家名单但书,744 也没改 Rule 64。新 IVD 要按第四附表交材料;生命威胁等情形可以缩略,Class A 新 IVD 通常可不做临床性能评价。已有同类试剂的常规 IVD,仍走 Rule 36,看的是 FSC 而不是 744。
Q3:无谓词的 Class A 调查器械,在 744(E) 出台后有额外的好处吗?
增量非常有限。 依据 MDR 2017 原文 Rule 63(1) 第二项但书(Proviso (ii))的明确规定,对于无谓词的 Class A 调查器械,中央许可权力机构(CLA)在通常情况下本来就不要求提交临床调查数据,除非审查官出具书面理由特别要求。因此,Class A 调查器械本身就处于低监管负担通道,无需特意去论证在欧洲上市满 2 年的 744(E) 但书条件。
Q4:印度官方新闻局(PIB)发布的新闻通稿说外包灭菌取消了 Loan Licence,我们现在可以不办了吗?
不能只凭新闻稿停办。 2026年8月24日 PIB 通稿(PRID 2302665)标题仍带 “Proposes”。同日它还把 Rule 63 写成欧盟获批即可受益,并把 loan licence 取消和临床例外揉在同一份营商便利新闻里。具有法律效力的是公报:743 英文文本没有删除 loan licence,只加了 Rule 44(p) 贴标;744 只改国家名单。CLA 或邦局窗口若按通稿操作,那是执行风险,须等书面细则,不能把新闻稿当成已废止条款。
Q5:在主张 Rule 63 豁免时,“印度人群无差异(Criteria a)”通常需要准备哪些维度的证据?
需要按产品写对比,不是一份固定学科清单。 第四但书 (a) 要回答的是:按现有知识,有没有证据或理论可能表明器械在印度人群中行为或性能不同。植入物可能要看解剖尺寸,体外循环或监护设备可能要看使用条件和合并症谱,诊断相关器械则要看目标疾病在印度的亚型分布。不要把“高加索对照”或药代动力学套到所有品类上。有南亚人群文献更好;没有文献,就把知识空白写清楚,让 CLA 决定要不要仍要求临床调查。
Q6:欧洲 CE 证书是由公告机构(NB)签发的,如何满足条文中“监管当局批准”的字眼?
从现有信息判断,应把成员国主管当局文件和 CE 证书放在一起,但不要写成 744 已经指定 FSC 为主件。 欧盟成员国卫生主管机关通常不给器械另开行政批准信。在没有 CLA 通告之前,较为稳妥的做法是:FSC 用来对应“监管当局/主管当局”这一层,CE 证书用来说明符合性评估已完成;EUDAMED 登记若窗口要,可以附,但不是公报列明的条件。若日后通告把 European Union countries 解释成 CE/MDR 证书,以新官方页为准。
十、参考资源与权威来源
- G.S.R. 744(E) 印度医疗器械(第三次修正)规则 2026 官方公报 — 印度卫生与家庭福利部于 2026年8月14日 签署、2026年8月19日 正式刊宪公布的法定文件(No. 678, CG-DL-E-21082026-275639),确立 Rule 63(1) 第四但书增补欧盟国家及 Rule 19H/J QMS 修订。
- G.S.R. 743(E) 印度医疗器械(第二次修正)规则 2026 官方公报 — 2026年8月19日 刊宪公布的法定文件(No. 677, CG-DL-E-21082026-275637),确立 Rule 44(p) 灭菌外包贴标要求(2027年2月14日 强制)与第九附表官方实验室收费标准。
- CDSCO 官方公报通知总索引库 — 印度中央药物标准控制组织(CDSCO)官方公报发布与检索入口,可在线核验历次修正案原文。
- G.S.R. 78(E) 印度《医疗器械规则, 2017》基准法规原文 — 2017年1月31日 发布的印度医疗器械根本性法规体系,包含 Rule 36(3)、Rule 63、Rule 64 及谓词器械定义 Rule 3(zm)。
- 印度官方新闻局(PIB)2026 年 8 月 24 日新闻通稿 PRID 2302665 — 卫生部营商便利度宣传稿件,用于对照媒体二次传播与法律公报原文的落差。
- Moneycontrol 2024 年 7 月 29 日草案报道回顾 — 早期关于印度拟放宽欧盟器械临床豁免的媒体报道,反映政策演进脉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