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 XIII 性能评价与上市后性能跟踪

Annex XIII: Performance Evaluation and PMPF

性能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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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XIII

性能评价、性能研究和上市后性能跟踪

A部分 性能评价和性能研究

1. 性能评价

器械性能评价是一个持续过程,通过该过程评估和分析数据,以证明器械针对制造商所述预期目的的科学有效性、分析性能和临床性能。为计划、持续进行和记录性能评价,制造商应建立并更新性能评价计划。性能评价计划应规定器械的特征和性能以及产生必要临床证据应用的程序和标准。

性能评价应全面和客观,考虑有利和不利数据。

其深度和程度应与器械特征(包括风险、风险类别、性能和预期目的)相称。

1.1. 性能评价计划

通常,性能评价计划应至少包括:

  • 器械预期目的的规格;
  • 器械特征的规格,如附录I第二章第9节和附录I第三章第20.4.1节(c)点所述;
  • 器械确定的待测分析物或标记物的规格;
  • 器械预期用途的规格;
  • 允许计量溯源性的标准参考物质或参考测量程序的识别;
  • 对特定目标患者群体的明确识别,有明确适应症、限制和禁忌症;
  • 对附录I第1至9节规定需要相关科学有效性以及分析和临床性能数据支持的基本安全和性能要求的识别;
  • 用于检查器械分析和临床性能以及器械局限性和其提供信息所用方法的规格,包括适当的统计工具;
  • 对技术发展水平的描述,包括识别现有相关标准、CS、指导或最佳实践文件;
  • 根据医学技术发展水平用于确定器械预期目的以及器械分析和临床性能获益-风险比可接受性的参数的指示和规格;
  • 对于作为器械资格认定的软件,对其决策制定所依据的参考数据库和其他数据源的识别和规格;
  • 不同开发阶段的概述,包括科学有效性、分析和临床性能确定的顺序和手段,包括里程碑指示和潜在验收标准描述;
  • 本附录B部分所述PMPF计划。

如因特定器械特征认为性能评价计划中上述任何要素不适当,应在计划中提供理由。

1.2. 科学有效性以及分析和临床性能的证明:

作为一般方法论原则,制造商应:

  • 通过系统性科学文献审查识别与器械及其预期目的相关的可用数据,并识别任何剩余未解决的问题或数据空白;
  • 通过评估其确立器械安全和性能的适用性审查所有相关数据;
  • 产生解决剩余问题所需的任何新的或额外数据。
1.2.1. 科学有效性的证明

制造商应根据以下一种或多种来源证明科学有效性:

  • 关于测量同一分析物或标记物器械科学有效性的相关信息;
  • 科学(同行评审)文献;
  • 相关专业协会的共识专家意见/立场;
  • 概念验证研究结果;
  • 临床性能研究结果。

分析物或标记物的科学有效性应得到证明并在科学有效性报告中记录。

1.2.2. 分析性能的证明

制造商应证明器械关于附录I第9.1节(a)点所述所有参数的分析性能,除非任何不适用情况可证明为合理。

通常,分析性能应始终基于分析性能研究证明。

对于没有可用标准参考物质或参考测量程序的新型标记物或其他标记物,可能无法证明真实性。如无比较方法,如经证明适当,可使用不同方法,如与某些其他充分记录的方法或复合参考标准比较。在此类方法不存在的情况下,需要将新型器械性能与当前临床标准实践进行比较的临床性能研究。

分析性能应得到证明并在分析性能报告中记录。

1.2.3. 临床性能的证明

制造商应证明器械关于附录I第9.1节(b)点所述所有参数的临床性能,除非任何不适用情况可证明为合理。

器械临床性能的证明应基于以下一种或多种来源:

  • 临床性能研究;
  • 科学同行评审文献;
  • 通过常规诊断测试获得的已发表经验。

应进行临床性能研究,除非提供正当理由依赖其他临床性能数据来源。

临床性能应得到证明并在临床性能报告中记录。

1.3. 临床证据和性能评价报告
1.3.1. 制造商应评估所有相关科学有效性、分析和临床性能数据,以验证其器械与附录I所述基本安全和性能要求的符合性。该数据的数量和质量应允许制造商合格评估器械在按制造商预期使用时是否将实现预期临床获益或获益以及安全。从该评估得出的数据和结论应构成器械的临床证据。临床证据应科学证明预期临床获益或获益以及安全将根据医学技术发展水平实现。
1.3.2. 性能评价报告

临床证据应记录在性能评价报告中。该报告应包括科学有效性报告、分析性能报告、临床性能报告以及允许证明临床证据的这些报告的评估。

性能评价报告应特别包括:

  • 获取临床证据所用方法的理由;
  • 文献审查的文献检索方法、文献检索协议和文献检索报告;
  • 器械基于的技术、器械预期目的以及关于器械性能或安全的任何声明;
  • 已评估的科学有效性以及分析和临床性能数据的性质和程度;
  • 作为根据医学技术发展水平可接受性能的临床证据;
  • 根据本附录B部分源自PMPF报告的任何新结论。
1.3.3. 临床证据及其在性能评价报告中的评估应在相关器械整个生命周期内根据本附录B部分实施制造商PMPF计划获得的数据进行更新,作为第10条第(9)款所述性能评价和上市后监督体系的一部分。性能评价报告应作为技术文件的一部分。性能评价中考虑的有利和不利数据均应包括在技术文件中。

2. 临床性能研究

2.1. 临床性能研究的目的

临床性能研究的目的是确定或确认无法通过分析性能研究、文献和/或通过常规诊断测试获得的先前经验确定的器械性能方面。该信息用于证明与临床性能相关基本安全和性能要求的符合性。进行临床性能研究时,获得的数据应用于性能评价过程并构成器械临床证据的一部分。

2.2. 临床性能研究的伦理考虑

临床性能研究的每一步,从对研究需要和理由的初步考虑到结果发表,应根据公认的伦理原则进行。

2.3. 临床性能研究的方法
2.3.1. 临床性能研究设计类型

临床性能研究的设计应最大化数据相关性,同时尽量减少潜在偏倚。

2.3.2. 临床性能研究计划

临床性能研究应根据临床性能研究计划(CPSP)进行。

CPSP应规定临床性能研究的理由、目标、设计和提议分析、方法、监督、实施和记录。它应特别包含以下信息:

  • (a) 根据第66条第(1)款所述临床性能研究的单一识别号;
  • (b) 申办者识别,包括申办者名称、注册营业场所地址和联系方式,以及如适用,根据第58条第(4)款在联盟设立的其联系人或法定代表人名称、注册营业场所地址和联系方式;
  • (c) 关于研究者或研究者的信息,即主要、协调或其他研究者;资格;联系方式,以及研究场所或场所,如数量、资格、联系方式,以及对于自测器械,所涉及非专业人员的位置和数量;
  • (d) 临床性能研究的开始日期和计划持续时间;
  • (e) 器械识别和描述、其预期目的、分析物或分析物或标记物、计量溯源性,以及制造商;
  • (f) 关于研究样本类型的信息;
  • (g) 临床性能研究总体概要、其设计类型(如观察性、干预性)连同研究目标和假设、对当前诊断和/或医学技术发展水平的引用;
  • (h) 器械和临床性能研究在临床实践背景下以及除使用剩余样本研究外涉及的医疗程序和患者管理背景下预期风险和获益的描述;
  • (i) 器械使用说明或测试方案、用户必要培训和经验、适当校准程序和控制手段、关于任何其他器械、医疗器械、药品或其他物品的纳入或排除规格,以及用作参考的任何比较器或比较方法的规格;
  • (j) 关于临床性能研究设计、其科学稳健性和有效性的描述和理由,包括统计设计,以及尽量减少偏倚(如随机化)和潜在混淆因素管理的详细信息;
  • (k) 根据附录I第一章第9.1节(a)点的分析性能,对任何遗漏提供理由;
  • (l) 根据附录I第9.1节(b)点待确定的临床性能参数,对任何遗漏提供理由;除使用剩余样本的研究外,还包括规定临床结局/终点(主要/次要)及其理由以及对个人健康和/或公共卫生管理决定的潜在影响;
  • (m) 关于性能研究人群的信息:受试者规格、选择标准、性能研究人群规模、对目标人群的代表性,以及如适用,关于所涉及易感人群(如儿童、孕妇、免疫功能低下或老年受试者)的信息;
  • (n) 关于使用剩余样本库、基因或组织库、患者或疾病登记处等数据的信息,以及对其可靠性和代表性以及统计分析方法的描述;确定患者样本真实临床状况相关方法的保证;
  • (o) 监督计划;
  • (p) 数据管理;
  • (q) 决策算法;
  • (r) 关于对CPSP的任何修订(包括根据第71条的修订)或偏离的政策,明确禁止免除CPSP;
  • (s) 关于器械的责任,特别是对器械的访问控制、关于临床性能研究中使用器械的后续以及未使用、过期或故障器械的返还;
  • (t) 遵守涉及人类医学研究公认伦理原则和临床性能研究领域良好临床实践原则以及适用监管要求的声明;
  • (u) 关于知情同意过程的描述,包括患者信息表和同意书副本;
  • (v) 安全记录和报告程序,包括可记录和可报告事件的定义,以及报告程序和时间表;
  • (w) 暂停或提前终止临床性能研究的标准和程序;
  • (x) 性能研究完成后受试者后续标准和程序、暂停或提前终止情况下受试者后续程序、撤回同意受试者后续程序以及失访受试者程序;
  • (y) 研究外测试结果沟通程序,包括向性能研究受试者沟通测试结果;
  • (z) 关于根据第2.2节所述法律要求和伦理原则建立临床性能研究报告和结果发表的政策;
  • (aa) 列出器械技术和功能特性,指明性能研究涵盖的特性;
  • (ab) 参考文献。

如第二段所述部分信息在单独文件中提交,应在CPSP中引用。对于使用剩余样本的研究,第(u)、(x)、(y)和(z)点不适用。

如因选择的特定研究设计(如使用剩余样本与干预性临床性能研究相比),认为第二段所述任何要素不适宜包含在CPSP中,应提供理由。

2.3.3. 临床性能研究报告

临床性能研究报告应由医疗从业者或任何其他授权负责人员签署,应包含关于临床性能研究协议计划、临床性能研究结果和结论(包括阴性发现)的记录信息。结果和结论应透明、无偏倚且具有临床相关性。报告应包含充分信息以使独立方能够在不参考其他文件的情况下理解。报告还应适当包含任何协议修订或偏离,以及有适当理由的数据排除。

3. 其他性能研究

类推地,第2.3.2节所述性能研究计划和第2.3.3节所述性能研究报告应记录临床性能研究以外的其他性能研究。

B部分 上市后性能跟踪

  1. PMPF应理解为更新第56条和本附录A部分所述性能评价的持续过程,并应在制造商上市后监督计划中具体说明。进行PMPF时,制造商应主动收集和评估来自使用CE标志并在其预期目的内投放市场或投入使用的器械的性能和相关科学数据,目的是在器械预期整个生命周期内确认安全、性能和科学有效性,确保获益-风险比的持续可接受性,并基于事实证据识别新出现的风险。

  2. PMPF应根据PMPF计划中规定的记录方法进行。

5.1. PMPF计划应规定主动收集和评估安全、性能和科学数据的方法和程序,目的是:

  • (a) 确认器械在其预期整个生命周期内的安全性和性能,
  • (b) 识别先前未知的风险或性能限制和禁忌症,
  • (c) 基于事实证据识别和分析新出现的风险,
  • (d) 确保附录I第一章第1和8节所述临床证据和获益-风险比的持续可接受性,以及
  • (e) 识别可能的系统性误用。

5.2. PMPF计划应至少包括:

  • (a) 应用的PMPF一般方法和程序,如获得临床经验、用户反馈、科学文献和其他性能或科学数据来源的收集;
  • (b) 应用的PMPF特定方法和程序,如环试验和其他质量保证活动、流行病学研究、适当患者或疾病登记处、基因数据库或上市后临床性能研究的评估;
  • (c) 关于第(a)和(b)点所述方法和程序适当性的理由;
  • (d) 对本附录第1.3节所述性能评价报告相关部分以及附录I第3节所述风险管理的引用;
  • (e) PMPF待解决的特定目标;
  • (f) 关于等同或相似器械性能数据的评估以及当前技术发展水平;
  • (g) 对制造商使用的任何相关CS、协调标准以及PMPF相关指导的引用,以及
  • (h) 制造商进行的PMPF活动(如PMPF数据分析和报告)的详细和适当理由的时间表。
  1. 制造商应分析PMPF发现并在PMPF评估报告中记录结果,该报告应更新性能评价报告并作为技术文件的一部分。

  2. PMPF评估报告的结论应在第56条和本附录A部分所述性能评价以及附录I第3节所述风险管理中予以考虑。如通过PMPF识别到需要预防和/或纠正措施,制造商应实施这些措施。

  3. 如认为PMPF对特定器械不适当,应在性能评价报告中提供理由并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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