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 IV EU符合性声明
Annex IV: EU Declaration of Conformity
符合性声明
附录 IV
CE符合性声明
欧盟符合性声明应包含以下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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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商的名称、注册商号或注册商标,以及如已签发,第28条所述的SRN,以及(如适用)其授权代表,以及其营业注册地址,该地址用于联系和确定其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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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欧盟符合性声明由制造商单独承担责任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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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VI C部分所述的基本UDI-D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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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和商号、产品代码、目录编号或其他明确标识,用于识别和追溯欧盟符合性声明所涵盖的器械,如适用,包括照片,以及其预期用途。除产品或商号外,用于识别和追溯的信息可由第3点所述的基本UDI-DI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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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附录VIII规定的规则确定的器械风险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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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本声明所涵盖的器械符合本法规,以及(如适用)任何其他规定欧盟符合性声明发布的相关欧盟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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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所使用的任何通用规范(CS)的引用,以及就其声明符合性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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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适用)公告机构的名称和识别号、所进行的符合性评估程序的描述,以及所签发证书或证书的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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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适用)附加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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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的签发地点和日期、签署该声明的人员姓名和职务,以及该人员代表谁签署的指示、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