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 XIII 定制器械程序

Annex XIII: Procedure for Custom-Made Devices

定制器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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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XIII

定制器械程序

  1. 对于定制器械,制造商或其授权代表应当编制一份包含以下所有信息的声明:

    • 制造商的名称和地址,以及所有生产场地的地址;
    • 如适用,授权代表的名称和地址;
    • 用于识别相关器械的数据;
    • 一项声明,说明该器械仅供特定患者或用户专用,该患者或用户通过姓名、首字母缩写或数字代码识别;
    • 开具处方的人员姓名,该人员因其专业资格根据国家法律有权开具处方,以及(如适用)相关医疗机构的名称;
    • 处方所示的产品具体特征;
    • 一项声明,说明相关器械符合附件I规定的一般安全和性能要求,如适用,指出哪些一般安全和性能要求未完全满足及其理由;
    • 如适用,说明器械含有或包含药用物质(包括人血或血浆衍生物),或人体来源的组织或细胞,或第722/2012号法规(EU)所述的动物来源组织或细胞。
  2. 制造商应当承诺为国家主管机关保留可用的文件,该文件注明其一个或多个生产场地,并使人们能够了解器械的设计、制造和性能(包括预期性能),以便评估其是否符合本条例的要求。

  3. 制造商应当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生产过程生产的器械按照第2节所述文件进行制造。

  4. 第1节引言部分所述的声明应当在该器械投放市场后保存至少10年。对于植入式器械,该期限应当至少为15年。 附件IX第8节应当适用。

  5. 制造商应当审查并记录在生产后阶段获得的经验,包括附件XIV B部分所述的上市后临床跟踪(PMCF),并采取适当手段实施任何必要的纠正措施。在此背景下,制造商应当在获悉任何严重事件或现场安全纠正措施或两者后,立即按照第87(1)条向主管机关报告。

译自:欧盟法规 2017/745 (MDR) 附件 XII、XI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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